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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定性,浅析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的定性问题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1 15:05:02浏览56次

在各种追债案件中,当事人所要求的债务可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法定债务;二是“债务”超过法定债务数额。 第三是非法债务。 第四,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第五是难以发现的债务。以下是对上述五种犯罪的定性分析:

首先,要求法定债务。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存在法定债务。为获得合法债务而绑架或拘留的罪犯应被判非法拘留罪。如张因公向刘借款3万元,张因经营亏损未能偿还贷款。刘再三催促,但没有成功。张长期在国外工作以逃避债务。刘发现张落在后面,就请了几个朋友到来,把他安顿好。然后刘打电话给张的妻子,要求她在三天内归还3万元,否则张的生命将受到威胁。张的妻子立即报警,刘和他的朋友被逮捕。这是一个典型的绑架和非法拘禁的案件,目的是为了索债。从刘谋的目的来看,这是要索取他自己的债务,而且这种债务是合法的,不是勒索别人的财产。该法完全符合《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非法拘禁或拘禁他人以收取债务的,应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罪应当定罪处罚。

二、以债权超过法定债务的数额为“债务”。行为人因索取“债务”超过法定债务数额而绑架、拘留他人的,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要求的数额与法定债务数额的差额,并根据不同情况定罪处罚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例如,法定债务是10万元。行凶者绑架了债务人,并索要30万元现金。在债务人的妻子交出30万元现金后,人质才被赎回。这个案件的性质颇有争议。有人认为,索要30万元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其中以索要10万元法定债务为目的的绑架他人行为应界定为非法拘禁罪,而索要20万元超过法定债务的行为实际上是敲诈他人财产,其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应界定两罪并罚。笔者认为,犯罪人既有索取法定债务的目的,又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目的不变。相反,罪犯犯了绑架行为,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由于我国刑法以一罪数和数罪数作为划分标准,定罪主要以行为为依据,同一行为不应重复评价,即一个行为不能构成数罪。因此,这不应该是数罪并罚,但应该是一个更重的处罚想象合并犯罪,定罪和判刑绑架。其中,法定债务1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就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加害人通过绑架、拘禁所索取的金钱和财产远远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绑架罪应当定罪处罚。这是因为,由于行为人主张的财产数额远远超过其实际债权,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主张法定债务显然已成为次要目的。但是,如果对合法债权的主张数额不大,绑架罪就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仍应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在绑架罪和绑架罪中,行为人要求的超过法定债务的数额不足以证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要求法定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是,如何判断和确定“大额”和“小额”数额是否超过法定债权,这类案件可以参照财产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的“两高”规定。因此,它是

3.索要非法债务。行为人为了获得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拘禁他人的,只要该非法债务客观存在,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被告与被害人陆赌博,陆输给陈10万元。陆某手头没有足够的钱,于是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据给陈。陈某一再向鲁提出要求,他拒绝归还,理由是他没有钱偿还。后来,又指使等人将陆绑架到宾馆非法拘禁,并胁迫陆将5万元人民币交给家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获取非法债务,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和非法拘禁的行为。**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号判决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犯罪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虽然高利贷和赌博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它们是真正的债务。这种债务也反映了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所谓“因与理”中的“因”。因此,将高利贷、赌博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纳入《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债务范围,无疑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只要行为人的目的是索要债务,并且债务是真实的,无论债务是否合法,绑架后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仍将被判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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