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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店付款二维码,怎么看偷换店家柜台收款二维码的行为?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07:10:03浏览128次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盗窃的最大问题是谁是受害者?

首先,可以确认受害者不可能是顾客。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自愿处置财产,而不是由嫌疑人以和平方式转移。

其次,我们可以研究店主是否会成为受害者。如果这种情况是在收款箱下设立一个机关,在收款箱下挖洞,并秘密地更换收款箱,那么因为它发生在商店区,财产就在主人的控制之下。这就像受害者在家里的沙子里丢失了钻戒。虽然暂时无法收回,但也属于自己管理的封闭空间内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因此,在传统的物理意义上,在收银机下偷窃、设立器官、挖洞和其他行为发生在商店的封闭空间。所有者控制和占有财产,因此确定盗窃无疑是真实的。

然而,网络空间和真实空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由于网络空间的财产转移,交易场所的物理空间无法控制。例如,如果甲、乙双方在丙方家中交接房产,如果发生房产交接,丙方可以触摸甚至控制房产。但是,如果甲、乙双方使用支付宝转账,丙方可能没有与物业联系。同样,我们也不能假设当支付宝转账发生在商店时,商店的所有者控制并占有该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在支付了客户的二维码后,该财产被直接转移到嫌疑人的支付宝账户,并且所有者没有可能拥有或控制该财产。

店主没有财产,所以自然没有偷窃的依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和顾客都不能成为盗窃的受害者。

第二,确定诈骗罪没有障碍吗?

识别欺诈罪的困难还在于谁是受害者。因为欺诈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受害者自愿将财产交给嫌疑人。

在这种情况下,从民事角度来看,客户在支付了款项后并没有失去被考虑的财产。同时,由于店主在管理自己店铺时的疏忽,二维码已被替换,顾客基于对店主管理责任的信任,扫描二维码没有过错,也不承担退货或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客户被嫌疑人对二维码的欺诈性使用所欺骗并实施了支付行为,但他并没有输,也不是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没有收到本应属于他的财产。他是受害者。

但是下面的问题是店主是否被骗了。店主错误地认为所有的顾客都已经付了货款,所以他同意发货,似乎被骗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是转移给他的支付宝的钱,而不是商店中的对价财产,基于错误理解处置财产的人是顾客而不是所有者。尽管房主是受害者并遭受了损失,但他没有将财产交给嫌疑人。

第三,本案属于三角诈骗,应当以诈骗论处。

虽然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存在障碍,但认定诈骗罪的障碍主要在于受害人和被继承人不是同一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三角欺诈理论来解决。

一般来说,欺诈通常是由财产的受害者实施的,但不仅限于受害者,包括财产所有人、所有人和其他拥有处置财产的法律或实际权力或有能力处置财产的人。换言之,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诈骗人和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是不同的人。这是因为诈骗罪的本质是基于他人的故意瑕疵而非法取得财产。因此,只要财产是根据处置者的意图获得的,那么财产是根据财产所有人还是占有人的意图获得的就无关紧要了。因此,诈骗犯罪可以在被害人和被害人不相同的“三角诈骗”场合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应该在收到对价货物后支付商店的钱,但是他被二维码的欺诈性使用所欺骗,陷入了错误的理解,并且处置了本应该支付给所有者的财产,所有者能够处置该财产。因此,本案的受害者是顾客,受害者是店主,这是一种三角欺诈。确定欺诈更为合适。

(原标题:在商店柜台非法更改收款二维码并向顾客收款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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