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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最新河南省盗窃罪数额标准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09:25:02浏览64次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12日实施,1998年4月8日发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作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调整全省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从1000元开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价1.5万元;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起价6万元。《规定》还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正在进行的案件中,盗窃数额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案件应当撤销,属于检察环节的案件不予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衡阳表示:此前,河南省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为800元,是1998年4月确定的,至今已有十多年没有改变。现在,800元以上的盗窃罪定罪标准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盗窃罪定罪标准亟待提高。从河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来看,十几年过去了,全省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十几年前明显增加。因此,盗窃1000元左右财产的社会危害性与过去明显不同。只有相应地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地反映盗窃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高河南省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也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了完善河南省盗窃罪认定标准的意见。经与省高级法院和省公安厅协商,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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