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0:10:02浏览62次
盗窃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体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产。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罚(例如,窃取商业秘密不作为盗窃罪处罚,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当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作为盗窃对象的财产不仅指实物,也指无生命的物体,如电、气、天然气、热能等。根据《刑法》第265条,他人的通信线路和他人的电信代码是特殊的盗窃对象。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盗窃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代码,或者明知故犯地使用被盗或复制的电信设备或设施,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家人或近亲那里窃取财产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与社会上所犯的不同。盗窃依法被扣押的财产,或者盗窃他人依法占有、保管的财产,造成他人因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受刑法特别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如武器弹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盗窃上述物品应视为其他犯罪。
2.这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本罪是主观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错误地将公私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或者未经许可占有他人的财产,用完后返还,不构成盗窃。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后如何处置,无论是为自己,还是给予他人,甚至属于集体非法占有,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