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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证据认定,盗窃罪的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0:10:02浏览62次

盗窃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体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产。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罚(例如,窃取商业秘密不作为盗窃罪处罚,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当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作为盗窃对象的财产不仅指实物,也指无生命的物体,如电、气、天然气、热能等。根据《刑法》第265条,他人的通信线路和他人的电信代码是特殊的盗窃对象。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盗窃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代码,或者明知故犯地使用被盗或复制的电信设备或设施,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家人或近亲那里窃取财产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与社会上所犯的不同。盗窃依法被扣押的财产,或者盗窃他人依法占有、保管的财产,造成他人因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受刑法特别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如武器弹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盗窃上述物品应视为其他犯罪。

2.这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

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以其认为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和管理人不会察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秘密窃取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一致性的特点。“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秘密偷窃,即使他已经被他人客观地发现或监视,而不影响对偷窃性质的认定。“相对性”意味着秘密盗窃与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和经手人有关。即使别人在偷财物时发现或偷偷看,盗窃的成立也不会受到影响。“一致性”意味着秘密盗窃贯穿整个行为。如果在偷窃时遇到了受害者的反抗,而使用了暴力,犯罪的性质就会从偷窃变成抢劫。当受害者不在场时,或者当主人在场并利用他的不备时,可以实施秘密盗窃。偷东西有很多种方法,比如开门、开锁、爬墙、进医院、捡包、偷羊。这些盗窃方法的共同特征是,随着盗窃行为的实施,被盗财产在空间移动。不太常见的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照相设备、复印机和其他盗窃手段。与以前的方法不同,这些盗窃方法可以达到不拿走原物而盗窃财物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大额是指个人盗窃价值500至2000元的公私财物。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发生三次以上的盗窃或扒窃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本罪是主观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错误地将公私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或者未经许可占有他人的财产,用完后返还,不构成盗窃。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后如何处置,无论是为自己,还是给予他人,甚至属于集体非法占有,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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