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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后继续盗窃,盗窃被发现后开车硬闯如何定性?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1 09:40:06浏览117次

案例:

2003年4月9日,周驾驶一辆中巴车来到成都市某制药厂的仓库。打着买药的幌子,他从公司的药品中偷了两件乙酰解旋酶(价值超过4000元)。在被看守人发现后,他想带着毒品离开。公司的保安把手推车卡在车下。这时,周仍然用力驶出了大门。由于方向盘失灵,他撞在公司对面一家家具厂的门柱上。为了抵抗群众的俘虏,周用自己的猎刀自杀了。警察拦住了他,把他送到医院抢救。

不同意见:对于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偷了这两种毒品,放在车上,被店主和保安发现并拦住,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盗窃仓库毒品案被发现后,公然抢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根据第三种意见,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由于周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携带凶器进行抢劫,应判抢劫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盗窃案被发现后,周仍试图以暴力手段将毒品带走,属于抢劫罪。

评论:提交人同意第四项意见,理由如下:

1.周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盗窃阶段。当盗窃被发现时,周的强行冲出城门应该是第二阶段。笔者认为,只给盗窃罪下定义是不合适的,因为经过第一阶段,周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结束。

2.周被发现盗窃,这不符合趁人不备、公然抢夺的犯罪特点。

3.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凡犯有盗窃、诈骗或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以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销毁犯罪证据的,应被定罪并处以抢劫罪。

要应用该法规,在转换发生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犯罪人必须犯有盗窃、欺诈和抢劫罪。 (2)目的是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销毁犯罪证据。周主观上有两个目的:非法持有毒品;抗拒抓捕并试图逃跑。 (3)犯罪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周是否以暴力手段将车开出大门是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周不顾他人的阻挠而冲出去的行为,已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暴力的本质甚至比摔跤和推搡更危险,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专家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点需要考虑:

1.盗窃是完成的还是企图的?一般来说,盗窃自己车辆上的货物可以认为是犯罪分子已经控制住了。如果汽车没有经过任何手续就出去了,盗窃就可以认为是完成了。在这一点上,仅仅从简报中还不清楚。

如果周是在把药放在车上之前或者之时被发现的;或者外出时尚需要一定的检查程序,可以考虑尝试。如果周是在把药放在车上后才被发现的,而且不需要经过任何检查程序,这将被认为是完成了。

2.周的行为属于拒捕吗?在上述案件中,提交人认为,周抵抗活捉有两个理由: (1)周仍被强行赶出城门; (2)自带猎刀自残。反抗逮捕的暴力应该针对逮捕者,而不是针对他们自己。因此,用猎刀自残不足以作为决定拒捕的依据。同样值得讨论的是,强行驾车通过大门是否足以识别对逮捕的暴力抵抗。随着汽车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汽车被用作犯罪工具。这辆车太强大了,没有人敢在开车离开时挡住它,所以它能被视为暴力和拒捕吗?我不这么认为,关键是开车走,或者抵抗逮捕者或逮捕。如果你要开车离开,你不能认为这是拒捕,而是逃避逮捕。就案件的事实而言,仍然很难做出判断。恐怕这需要对在场的人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尤其是在场的劫持者的感受,以便对是逃跑还是拒载做出更可靠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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