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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4条盗窃罪,盗窃罪(第264条)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16:20:05浏览104次

(六)窃取技术成果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盗窃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盗窃和欺诈的区别;

欺诈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欺骗者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置(交付)财产。只要行为人欺骗并获得财产,欺诈罪就不成立,因为小偷也可能欺骗。盗窃也有间接正犯(注意欺诈和三角欺诈的区别在于被欺骗的人是否有财产,他是否处置财产以及他是否有权处置财产)。盗窃犯可能使用欺骗手段,通过利用无权或无权处置财产的人来获取财产。被欺骗的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一方面应当根据社会的一般概念来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概念是否认为被欺骗的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进行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控制;另一方面,被欺骗的人是否有意将财产转让给行为人或第三方来控制或控制。

欺骗性是指,受害者处置货物的性质是错误的,盗窃是固定的,数量是错误的,欺诈是固定的。

盗窃与贪污的区别:盗窃与贪污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客体的财产是否不在占有范围内,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窃取其实际占有的财产,贪污罪只能以其实际占有的财产成立。侵占罪的特征是非法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化。因此,只要某项占有有被处分的可能,它就属于代表贪污罪的羁押,即占有。

客观地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这与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不是同一概念),不仅包括在实际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还包括从社会概念中可以推断出的财产支配者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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