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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3 14:55:02浏览89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转移公私财产归自己控制,以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

既遂标准是指公司财产实际上已被盗窃者占有或控制,即财产不在所有者或其占有者的实际控制之内。

盗窃罪未遂认定为既遂: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巨额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应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财产没有被盗,并且没有达到“大额”标准,就不能认为盗窃没有发生。

量刑标准:

1.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较大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是“巨额”;个人盗窃价值在3万至1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公私财产是“非常大的”。如果多次盗窃没有得到处理,金额应一起计算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备案后实施。

2.“多次盗窃”的定义: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发生三次以上的盗窃或扒窃。

3.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况:盗窃金额特别大的金融机构;珍贵文物被盗是严重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证券和客户资金,但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盗窃珍贵文物”是指盗窃一件以上国家一级文物或者三件以上二级文物,不包括三级文物。

刑法对盗窃特定对象的界定;

1.如果行为人在盗窃后使用信用卡,则应根据第196条第2款(《刑法》)的规定,以盗窃而非信用卡欺诈定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第01030210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4.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窃取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号码或明知故犯地使用复制的电信设备和设施,盗窃应根据《刑法》第265条界定。

5.以练习驾驶和娱乐为目的多次盗窃机动车并丢失机动车的,按照《刑法》第12条第 (4)项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6.根据《刑法》第12条,如果电机

7.如果行为人盗窃车辆、运输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设施)的重要使用部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并构成盗窃、毁坏车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应处以重罪。

8.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凡非法收费后使用电信卡,造成电信费较大损失的,按盗窃罪处罚。

9.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中的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以破坏性手段窃取在用输油管道中的油,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和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盗窃某些特定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的官方文件、证件、印章、武装部队的官方文件、证件和印章,以及士兵盗窃武器装备和军事物资等。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是不确定的,因为它们不侵犯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侵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根据第《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条,偷窃火器、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罪,第280条,偷窃国家机关的官方文件、证件和印章罪,第375条,偷窃武装部队的官方文件、证件和印章罪,第438条,偷窃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罪,应分别定罪和处罚。窃取技术成果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条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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