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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和抢劫哪个严重,安东、黄晓东为盗窃汽车而抢劫司机的钥匙案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4 16:05:02浏览86次

被告:安东,男,23岁,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镇安区四道沟镇桥头委员会山组地质队甲墅楼11栋401号。他因盗窃于1989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15天,并于1997年4月3日在本案中被捕。

被告:黄晓东,男,21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个体经营者,住丹东市元宝区朝阳街5组48号。1997年4月3日被捕。

199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安东和黄晓东在丹东市三马路家具市场附近发现了一辆新的白色凌志豪华轿车(价值40多万元)。安东提出要偷豪华轿车,黄晓东同意了。安和黄先是在清明节跟着司机,了解了司机家的地址,然后观察了汽车的车库。由于车库的坚固性和司机的谨慎,没有机会偷汽车。两名被告还密谋抢劫司机的车钥匙。同年3月19日下午,被告安东和黄晓东准备了木棒、破布等作案工具,与另一起案件——丛高日一起来到汽车修理厂。同一天大约20: 00,司机在清明节那天把车放回车库,然后回家。安东赶到余庆明住的大楼,提前埋伏好,黄晓东和丛高跟在余庆明后面。当安东走到余庆明住所的一楼和二楼时,他用胳膊搂住了余庆明的脖子,黄晓东用木棍打了他的头。由于余庆明的反抗、叫喊和群众的抢救,两名被告未能抢到车钥匙。黄晓东当场被抓住。当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安东和高康丽。

1997年5月9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安东、黄晓东犯抢劫罪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审理,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安东和黄晓东跟踪该车司机的目的是盗窃他人的汽车,知道他的家庭住址,并观察了该车的车库。因为没有偷车的机会,暴力被用来抢汽车司机的车钥匙,它失败的原因不是他的意愿,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准备)和抢劫(企图)。由于两被告人以盗窃罪为目的实施抢劫罪,且其犯罪手段和行为均与抢劫罪有牵连,属于牵连犯,应按照选择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按抢劫罪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的抢劫罪未遂,通过比较既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捕后,被告人黄晓东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共犯。如果他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20条和第63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3日作出以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安东犯有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晓东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两名被告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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