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敲诈钱财属于什么罪,盗窃车牌敲诈钱财如何定性关键是对“牵连犯”的认识和理解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8 22:00:09浏览109次

案由:犯罪嫌疑人郑偶然听说偷车牌可以敲诈勒索,于是决定从命。他准备了铁钳、螺丝刀、透明胶带和其他工具,买了一张手机卡,并用假身份证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从2004年7月到12月,郑利用夜深人静的时候,用铁钳和螺丝刀撬开别人车的前后牌照,然后偷走藏了起来。然后,用透明胶带将事先写好的一张纸贴在车门玻璃上。纸条上写着:“如果你想要回车牌,请汇200元钱!”比如内容,并把他的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写在纸条上。许多车主不得不同意郑的要求,用钱换车牌,因为手续复杂,成本高(约200元)。就这样,郑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犯下了30多起罪行,盗窃了60多个车牌,价值7000多元,勒索钱财4000多元,全部被郑挥霍一空。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构成敲诈勒索罪。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并藏匿他人的车牌,并胁迫车牌所有人利用他怕麻烦的心理向他要钱。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构成盗窃罪。郑的敲诈勒索和盗窃他人的车牌是犯罪行为,应作为重罪处理,即盗窃。

评论: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是对“牵连犯”的理解和理解。如果这个问题得到澄清,这个案件的定性问题就会得到解决。所谓牵连犯,是指以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1 .“牵连犯罪”的目的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若干犯罪目的,并在这一目的的控制下犯下若干罪行,则不构成"牵连罪";2.已经实施了数种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即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3.数种行为必须构成不同的犯罪,同一犯罪不能构成“牵连犯”;4.突破的原则是“从一点突破到另一点”。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牵连犯”,其犯罪目的之一是“利用车牌敲诈勒索”;围绕这一犯罪目的,郑先后实施了“准备工具、购买手机卡、开设银行账户、盗窃隐藏车牌、留钞”等多项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相互关联,共同服务于“敲诈勒索”的犯罪目的,即“敲诈勒索”的方法和手段。其中,“偷藏车牌”行为是盗窃罪,“勒索车牌”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在认定本案为“牵连犯”后,我们按照“断牵连犯”原则——对郑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如前所述,郑犯有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种,盗窃罪数额在70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在4000元以上,两者数额都“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274条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法定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比较而言,除了主刑之外,盗窃罪的法定刑还包括33,354“罚款或不罚款”的附加刑,这比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更重。因此,郑应该受到盗窃罪的处罚。

常,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