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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3 20:50:03浏览99次

盗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盗窃案件审判中法律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盗窃。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巨额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应定罪处罚。

(3)被盗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电、煤气、天然气等。

(4)盗窃家庭或近亲的财产一般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与社会上所犯的不同。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销售、出租、自用、转让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的标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大”:

(a)个人盗窃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或以上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是“较大的”。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千元至2万元之间的占卜,视为“巨款”。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分别确定本地区实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标准。

第四条一年内三次以上在家中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赃物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赃物的价格应当由赃物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犯罪时同类物品在当地的价格,按照下列计价方式,分别以人民币计价:

1.流通商品以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计算;属于国家价格的,按国家价格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最高指导价计算。

2.对于生产现场的产品,应按第2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成品。半成品根据成品的价格进行转换。

3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但犯罪时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

4 .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6 .黄金、白银、珠宝等手工艺品,按国营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不出售的,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黄金和白银按国家价格计算。

7.外币按盗窃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销售价格计算。

8.不属于三类以上的普通文物,包括古玩和古书画,应当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格或者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

9.为了获利,如果有人偷了另一个人的通信线路或复制了另一个人的通信线路

10明知是用于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合法用户缴纳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如无法直接确认被盗金额,则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并被复制后的月支付金额减去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如果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和设施少于6个月,计算应以实际使用的每月平均电话费为基础。

11.盗窃后使用他人通信线路的,盗窃数额按照本条第(十)项的规定计算。如果您使用他人的电信代码号码供自己使用,则盗窃金额应根据本项目第9项和第10项中规定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

(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按以下方法计算:

1.不记名的、无损失的有价值的支付凭证、证券、流通票据,无论它们是否能实时兑现,都是根据票面价值和犯罪时的应计利益,如利息、奖金或奖品计算的。股票是根据证券交易所在失窃当天公布的股票交易平均价格计算的。

2.记名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如果票面金额固定,可以实时兑现,如活期存折、过期定期存折、金额填写的支票,以及无需办理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单,应当按照犯罪时的票面金额和到期利息或者可以提取货物的价值计算。票面价值不确定但已经兑现的,按照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计算;那些尚未兑现的可以作为定罪和判刑的情节。已登记的可转让支付凭证、可转让证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支付凭证、可转让证券和不能实时兑现的可转让票据已被销毁或丢弃。如果物主能够通过挂失、换货和手续避免实际损失,票面价值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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