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3 21:45:04浏览119次
最近,被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饶谋勤(男,43岁,武平县人),在认定盗窃数额不到立案标准的一半的情况下,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据悉,这是武平县首例《刑法修正案(八)》案件,在盗窃数额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适用0103010追究被告携带凶器盗窃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去年10月25日,被告人饶琴携带十字弓等工具,骑摩托车前往武平县武东乡张峪村和焦文村。他用十字弓放毒,杀死并偷了他家的三只狗(其中两只被主人发现,无法带走)。此后,他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拦截,并被抓到携带赃物。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杀的三只狗价值1148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饶某钦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