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4 11:35:02浏览118次
2015年7月8日上午,郑驾车来到嘉定区聚源新区的一个停车场,利用陆的遥控钥匙锁门。然后,他用他的信号干扰器进行干扰,使锁门无效。
2015年7月16日,他因涉嫌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拘留。同年7月19日,他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延长至30天。同年8月13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他被逮捕。
在法庭上,郑说他通常以做小生意为生。有一次他在网上看到新闻说人们不能用干扰器锁车,所以他想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发大财。后来,他从网上买了一个干扰器,寻找机会去偷东西。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产。数额较大,且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应该被追究盗窃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告在到达时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他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郑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