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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最新法律规定,盗窃罪常见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2 10:55:02浏览126次

在实践中,盗窃的一般法律规定是什么?现在,让我们通过法网找到答案。读完下面的内容,肯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通信代码或者明知是窃取、复制的通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的;

(2)使用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透支款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盗窃案件审判中法律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盗窃。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巨额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应定罪处罚。

(3)被盗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电、煤气、天然气等。

(4)盗窃家庭或近亲的财产一般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与社会上所犯的不同。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销售、出租、自用、转让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的标准是:“数额较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标准。

第四条一年内三次以上在家中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赃物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赃物的价格应当由赃物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犯罪时同类物品在当地的价格,按照下列计价方式,分别以人民币计价:

1、商品流通,按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计算;属于国家价格的,按国家价格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最高指导价计算。

2.对于生产领域的产品,应按照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成品。半成品根据成品的价格进行转换。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但犯罪时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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