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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严重吗,冉某犯盗窃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2 15:25:02浏览51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兴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冉某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2日被拘留,并于2010年3月5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上海杨浦区拘留中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冉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单一审判,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派出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冉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冉某于2009年9月27日前往市普陀区镇南路2368弄2弄50号。当他看到房门没有关上时,他发现了曹流的马甲包,应该放在床头的枕头旁边,里面装着900多块钱。

2009年11月9日,被告冉某前往该市杨浦区扎阴路86号,翻窗入室,盗窃了陶睿放在床头柜上的1000多元。被告冉到达后,于2009年9月27日主动供认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行为。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对被告冉进行处罚。

被告冉某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受害人刘、陶瑞的陈述、证人陶建国、吴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办公室《手印鉴定书》、被盗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的“工作情况”、被告冉某的鉴定记录等证据证明是充分的。

法院认为,被告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冉某定罪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由于被告冉是自愿认罪的,该案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冉被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成为一部严肃的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53和64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留六个月,罚款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为判决一天,即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罚金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法院。

)

第二,赃款必须追回。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通过本法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两份副本。

李玟法官

2010年5月24日

簿记员孙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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