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公然盗窃行为的定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3 14:05:02浏览146次

导语: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通常被定义为盗窃。《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盗窃和使用信用卡,应根据本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仍有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偷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本文将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提出看法。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各种学说

1.盗窃说:该学说成为审判实物界主流学说,已是法院判决定案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事后行为不能被惩罚”的理论。作者认为,盗窃后的欺诈性使用“只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特定财产的过程,是盗窃的继续”犯罪者盗窃信用卡构成盗窃,随后的欺诈性使用只是盗窃的延续。因此,欺诈性使用和其他欺诈行为在盗窃后不受惩罚。犯罪者想要获得最终的犯罪利益。有必要实施欺诈手段,包括欺诈性使用,这也是对盗窃进行全面评估的正确含义。与此同时,盗窃信用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应该被认定为盗窃并受到惩罚。

2.法律拟制。所谓法律拟制,又称法定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根据法律拟制的定义,盗窃信用卡并以盗窃罪论处似乎符合法律拟制的规定,这是一种法律拟制。然而,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拟制故意等同于那些清楚知道自己不同的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明显不同于盗窃所侵犯的法益。因此,盗窃和信用卡欺诈所保护的法律利益是不一样的。盗窃和使用信用卡不能用法律虚构的理论来解释。此外,即使根据法律拟制来解释,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也是作为盗窃来处罚的,这不利于保护国家信用卡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它只保护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这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即牵连触犯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盗窃信用卡是一种犯罪,而非法使用信用卡是为了达到盗窃的目的,是一种后果。它应该根据与重罪分离的原则来处理,通常应该作为盗窃来处罚。其他人认为几项罪行应该一起受到惩罚。

其他人认为信用卡诈骗应该根据主要行为来处罚。

 4.信用卡诈骗说。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包括两个部分: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和使用被盗信用卡的行为,其中使用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因为信用卡本身没有多少价值,它的价值是通过它的使用功能体现出来的,只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才不构成犯罪,并且只有通过使用行为行为人才能真正占有他人的财产。盗窃和使用信用卡属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二、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五六懂法网赞同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1.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虽然盗窃罪中规定了死刑,但根据盗窃罪死刑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况。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因为它侵犯了双重法律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同等情况下的普通盗窃罪,如侵犯同等数额的财产等。如果这种行为仍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很难适应罪与罚。因此,将盗窃和使用信用卡定性为信用欺诈符合刑法一般原则和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是合理合法的。

 2.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窃取财物的规定。冒用他人银行卡通常表现为非持卡人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以持卡人的名义诈骗财产。盗窃合法持卡人信用卡后,行为人直接利用被盗信用卡进行转账,并在信用卡或银联特约消费商店、银行等场所刷卡。必须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并违背合法持卡人的意愿进行。这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中的相关客观规定。因此,对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是合理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