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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死刑的情形,盗窃罪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10:40:04浏览54次

一、盗窃罪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尽管《刑法》第264条规定了对盗窃罪的死刑,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具体而言,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死刑才能适用于盗窃: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应用这种情况时应注意三点:

(一)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证券和客户资金,如存款、债券等资金和物资,企业的结算资金和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因此,盗窃金融机构不能理解为盗窃金融机构的所有财产,更不用说发生在金融机构的所有盗窃行为。

(二)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对金融机构的盗窃,特别是数额巨大的盗窃,必须同时处理。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这种情况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行为人盗窃的一定是珍贵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历史上各个时期具有重大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重要文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文物和其他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类文物、二类文物和三类文物。

(2)必须认真。主要是指盗窃国家级文物造成的损坏、损失,无法追回的;或者盗窃三件以上国家级文物或者盗窃一件以上国家级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流窜作案造成严重危害的;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应当指出,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下,死刑只能适用,不一定适用。如果有自首、立功或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期徒刑,甚至处以无期徒刑。

二、盗窃罪如何认定?

1、盗窃罪一般限于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的财产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与社会上所犯的不同。

2、盗窃车辆、运输设备、电力和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设备的重要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后果的,应按《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盗窃上述设备或部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仍以盗窃论处。

3.犯盗窃罪时,行为人因无知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普通财产盗窃的,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被盗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被私下藏匿或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则持有枪支和弹药罪应单独界定,并与盗窃罪一起处罚。

4、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的规定定罪。如果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罪,应选择重罪处罚。

5.根据《刑法》第265条,任何人盗窃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代码,或故意使用被盗或复制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谋利,将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上述对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情形都是过去的规定。由于刑法第八修正案我国已经正式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因此,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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