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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未遂,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07:40:04浏览129次

盗窃未遂既遂的认定

一、盗窃概述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点是:1 .客体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上,它一般表现为将公共和私人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通过秘密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单位拥有或持有的财产,以盗窃为目的非法占有财产 (1)。

二、问题的引出

被告李某,男,20岁。1999年7月21日22: 00左右,被告李某翻墙进入学校财务办公室撬开办公室抽屉。他偷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并用封条封了起来。他还用两个空行签名盖了学校财务处的公章。 第二天,被告李某伪造证件,用偷来的支票购买了2台索尼录像机、4台G30录像机、1台复卷机、1台小型彩电、20盘空白录像带、5盘清洗磁带、5盘录像带、2套录音线、2个打火机,价值22,380元。由于是星期天,银行没有付款,第二天才能提货,被告李某回国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认为事情严重,第二天没有提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中止盗窃、盗窃未遂还是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中止盗窃罪。原因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的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中止犯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时间和空间。犯罪过程中有必要放弃犯罪,即在犯罪活动过程中没有形成停止时放弃犯罪。

2.自动化。也就是说,犯罪人必须自愿放弃犯罪。3.彻底。肇事者完全放弃了原来的罪行。在本案中,李某以继续犯罪为条件,自行停止犯罪,犯罪未完成即行停止,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实施了犯罪,但由于非犯罪人意愿的原因而未实施犯罪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犯罪者已经开始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行为人李某在盗窃支票后第二天在商店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物品。仅仅因为是星期天,银行直到第二天才能提货。李某未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其原因不在此列,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视为既遂盗窃。因为犯罪的完成是指用手实施的犯罪具有特定犯罪的所有要素的情况。对于某些犯罪,虽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但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法律中特定犯罪构成的所有要求,应当完成。具体来说,本案中李某盗窃了某学校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盖有印章的空白转让支票已成为持有人随时购买货物的有价证券,即持有人李某实际上非法拥有转让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权,某学校失去了对该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转让行为的既遂

既遂盗窃是盗窃的完成形态,未遂盗窃是盗窃的未完成形态。刑法学界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观点,包括接触理论、隐匿理论、控制理论、转移理论、逃逸理论、获得理论、损失理论和逃逸控制理论。接触理论是基于行为者是否接触财产。隐藏是基于犯罪者是否隐藏了被盗财产。控制理论的基础是犯罪人已经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转移理论的基础是犯罪人是否已经将赃物从原来的地方移走。失去控制是基于被盗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或保管人是否实际上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取得理论的基础是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实际占有。损失理论是基于盗窃是造成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的损失。不受控制理论是采用不受控制理论和控制理论的合理因素。人们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将作为盗窃对象的公共和私人财产从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中分离出来,并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占有之下,来划分已完成的盗窃和盗窃未遂。任何人将公共和私人财产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中分离出来,并将其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都被视为完成了盗窃。如果公共或私人财产没有脱离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控制,或者如果所有者或占有者脱离了控制,但由于行为者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者没有获得对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这是一种盗窃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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