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15:05:02浏览81次
盗窃罪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确定盗窃数额的标准如下: 第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从500元至2000元不等。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征点为5千元至2万元。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价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极大”等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规定在《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农村县(含郊区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含省辖市、直辖市和县级市,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牧区个人盗窃的“大量”牛、马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