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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起点,犯盗窃罪的起点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15:05:02浏览81次

盗窃罪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确定盗窃数额的标准如下: 第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从500元至2000元不等。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征点为5千元至2万元。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价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极大”等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规定在《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农村县(含郊区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含省辖市、直辖市和县级市,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牧区个人盗窃的“大量”牛、马为2000元。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标准。被告朱某盗窃1335元,数额较大(在农村)。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掌握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和量刑幅度的意见》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农村700元)不满3000元(农村2000元)的,一年内因盗窃、扒窃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三次以上。并处以或仅处以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朱某只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虽然被告人朱盗窃的数额为1335元,与起征点7000元(四川省的数额标准)相差甚远,赃物已追回,但被告人朱决定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64条及有关规定,被告人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此,被告人朱某不构成累犯,本案不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六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因此加重了处罚。这一判决,尽管判决似乎很轻,却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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