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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盗窃行为,盗窃行为特征的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16:15:02浏览73次

一.案件

被告:刘谋,男,30岁,农民,1991年10月23日被捕。

从1987年6月至1991年6月,被告刘谋以拉货为名,首先将货物交给车主,并要求车主将车开到指定地点。然后他带走了主人,理由是要和主人一起去吃饭并找人。然后,他告诉其他乘客这是我买的车,并让其他乘客自己开车。刘在宁陵、古城、商丘、禹城、永城、兰考、通许、尉氏、太康、濠州、单城、淮阳、福沟、西华、鄢陵等17个县市共犯罪38起。盗窃37辆手提雪橇和机动三轮车、1辆行李车和1辆骡子,总值超过96万元,倒卖赃物21万元以上,被刘挥霍一空。

经过公开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刘谋采取欺骗手段,使财产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然后他秘密地为自己偷了财产,他的行为是偷窃。刘谋在4年时间里在17个县市犯下了38起盗窃案,并将盗窃收入作为他生活和消费的主要来源。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习惯性盗窃。盗窃数额巨大,赃款被挥霍,给失主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个案件极其严重,应该依法严惩。根据1979年刑法第152条和第53条第1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于1993年6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谋因习惯性盗窃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刘谋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理由是他的行为构成欺诈,不构成习惯性盗窃。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刘谋在犯罪时行骗,但他的目的是将车主与其车辆分开,并在他人的帮助下将车辆带走,然后将车辆据为己有。他拿走财产的行为对房主来说是一次秘密盗窃。因此,被告刘的行为应该是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刘谋在4年时间里在17个县市犯下38起盗窃案,是他生活奢侈的主要来源,他的行为已构成习惯性盗窃。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6 (1)条,法院于1993年12月21日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H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决是批准刘谋对惯犯判处死刑的裁决。

二。问题

1?比万伟驿獾流星怀孕的形式?的秘密?

2?比万伟驿獾流星怀孕的形式?非暴力?

三。讨论

(一)盗窃的保密性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盗窃,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财产所有人、管理人或经手人不会发现他们将公共或私人财产据为己有。秘密盗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不在场时盗窃财产;另一个原因是,尽管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场,但犯罪人利用他们的不备偷窃。

1?真的没有好东西吗?国外秘密立法方法及理论争议

(1)国外行为秘密立法

在盗窃罪的概念中,如何规定盗窃罪的手段以及是否应体现保密要求是现代国家刑事立法采取的不同方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未经他人同意。

未经他人同意,刑法规定盗窃的手段是夺取他人的财产

第二,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即《刑法典》规定,盗窃的手段不是对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及其财产使用暴力或威胁。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1961年)第109条规定,任何人不使用暴力或威胁秘密或公开披露* * * *公民的个人财产,将被剥夺自由不超过五年,或被劳动改造不超过一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也没有获得所有者的同意。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也没有所有者的同意,也就是说,盗窃被定义为没有对所有者使用暴力或威胁,而是在没有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拿走他的财产。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514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盗窃犯罪: 第1项:意图获取利润,不使用暴力或恐吓他人。他没有对东西使用武力,而是未经主人同意拿走了别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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