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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盗窃判六个月能,男子持刀盗窃32元被抓被判六个月还处罚金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16:20:03浏览80次

最后,嘉陵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他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张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被告张某因缺钱而打算花钱。他认为在南高嘉陵校区晚上自习后没有学生,当地的保安也不容易找到。所以我打算从南高嘉陵校区偷些钱。2014年11月17日晚9时许,张携一把带插销的折刀偷偷潜入南充市嘉陵高级中学校园,在学校体育馆内伺机行窃。 第二天上午约0时,张牟某来到教学楼东侧,进入二楼三(38)班教室,在教室内翻找财物,偷走了陈老师放在书包里的32元钱。当他继续翻找学生的课桌时,两名学校保安听到了声音,赶到了犯罪现场。张当场被两名保安拦住。随后张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拘留。犯罪时携带的折刀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公安大队认定为管制刀。嘉陵检察院向嘉陵区法院起诉张盗窃罪。

嘉陵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于2012年9月1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南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3年2月21日释放。

嘉陵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有一罪。他是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被告人张某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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