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9 09:55:02浏览138次
【摘要】:笔者首先论述了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如何认定和惩治盗窃罪。其次,作者通过实例讨论了盗窃和诈骗的区别。然后,结合计算机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探讨了计算机盗窃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最后,作者提出了一种新的盗窃类型——单位盗窃,并进一步讨论了盗窃问题。
【关键词】:盗窃诈骗电脑盗窃单位盗窃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盗窃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额盗窃;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通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窃或者复制的通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刑法》中的盗窃是什么,是如何识别的?
一、盗窃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盗窃的概念。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盗窃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权客体是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盗窃一般指有形财产,但也包括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品,如电、气、气、重要技术成果、长途电话账号、电信代码等。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秘密窃取了大量的公私财物,或者被盗数额不大,但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的秘密盗窃通常指的是那些使用认为自己不会被他人发现来获取财产的方法的人的行为。1997年1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了所谓的多起盗窃案。《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发生三次以上的盗窃或入室盗窃,应视为“多次盗窃”。所谓“大额”、“巨额”和“特别巨额”。
大多数盗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普通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某种身份的人实施与其身份相关的盗窃,这也可以构成盗窃。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的规定,邮政和电信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盗窃邮件中的财物,将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还包括第三人的占有。
第二,身份
盗窃罪一般限于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从自己的家庭或近亲处盗窃财产一般不被视为犯罪。如果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也应该不同于社会上犯下的罪行。盗窃车辆、运输设备、电力和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盗窃上述设备的零部件或者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仍以盗窃罪论处。行为人实施盗窃罪时,由于无知,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认为普通财产,并以盗窃罪论处,因为他无意盗窃此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