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9 10:30:02浏览99次
前面的人接过钱后,把1万元现金放在银行柜台的凹槽里,后面的陈某顺手“捡起”了钱。8月17日,仙居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2000元罚款。
5月12日11点左右,杨先生和他的朋友去仙居县横溪镇的一家银行取现15万元。手续办完之后,银行职员把15捆现金放进柜台的凹槽里,粗心的杨先生把1捆丢进了凹槽里。
杨先生走后,那位女士陈某来到柜台存钱,看见一整叠人民币在投币口。正在为丈夫的治疗筹款的陈某被迷住了。趁大厅里没人注意,她把6000元放进了投币口,把它和那堆钱混在一起,并告诉柜台职员省钱。
然而,由于陈某没有处理这张卡,他被告知在存钱之前他需要处理这张卡。后来,她把口袋里的16000元钱都放进了背包,迅速离开了银行。
这时,回家的杨先生检查了一下,发现少了1万元。他立即回到银行询问。银行拿到监控录像,发现一名妇女拿走了杨先生留下的1万元。现场有人认出这名妇女住在附近的陈某。
然而,当所有人到达陈某时,她不承认自己拿了钱,所以杨先生不得不报警。
在警方的教育下,将1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杨先生,并得到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了仍由银行保管和控制的财产。数额相对较大,他的行为构成盗窃。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