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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0 11:10:02浏览115次

盗窃是指通过秘密手段窃取财产,而欺诈是指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产。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例的划分并不容易。如果欺诈和盗窃在某些情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就如何定性这类案件存在分歧。为了真正把握盗窃与诈骗的界限,不被一些具体案件的表面现象所混淆,必须从理论上对盗窃与诈骗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欺诈是指通过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来欺骗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行为。但好像是“自愿”将财产交给了演员。显然,与盗窃罪相比,诈骗罪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者使用欺骗手段;

2.受害者(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的理解,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受害者陷入错误的理解,相信行为人的谎言或混淆;

3.受害者有处置财产的意图。

因为受害人相信行为人的谎言,所以他主观上同意处置某一特定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获得某一财产反映了受害人的意愿,尽管这种意愿是基于错误的理解而确定的。

4.受害者已经处置了财产。也就是说,受害人已经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台湾《刑法》第339条规定,欺诈是“以欺诈手段使人交付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的行为。

从上述诈骗罪的特点来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二是行为人是否有处分其财产的意图和行为。诈骗罪的犯罪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财产,而盗窃罪的犯罪人客观上使用秘密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显然,是通过欺骗还是盗窃来获得财产是区分欺诈和盗窃的最基本的法律标准。然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欺骗被用作区分盗窃和欺诈的唯一标准,就很难对某些案件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获得财产时,他实施了盗窃和欺骗。

在这种情况下,是盗窃还是欺诈?仅仅用欺诈手段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取决于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人以及管理人是否有处置财产的意图和行为。换句话说,行为人获得的财产是被盗还是所有者或持有者“自愿”处置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有欺骗行为,但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没有处置财产的意图或行为,并且行为人主要通过盗窃获得财产,他仍应被判犯有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如被告杨,男,34岁,小学学历,农民。1987年10月,被告杨xx。他逃到了漳河乡的大竹园,假装自己是“变钱的魔术师”。我希望学者们能尽我所能面对面地教授它。”同月18日,村民谭*相信这是真的。他拿出150元钱给杨,让他自己赚钱。杨收到钱后,叫谭拿出几张白纸,用10元的面额剪成几十张,和150元的现金放在一起。然后用报纸把它包起来,让谭把纸放进盒子里,并假装他将在7天内“自己打开盒子,10元将变成100元”。然而,杨却利用谭的意外之机,在将白纸和现金包在报纸上的同时窃取了现金。三天后,谭感到可疑。当他打开盒子看的时候,他发现纸袋里只有白色的床单。现金不见了。直到那时,他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杨以同样方式骗取人民币740元。如何确定本案的性质,有人认为被告杨xx谎称将使用魔术支付金钱来骗取他人财物,这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应认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杨某某在本案中仍应被判盗窃罪。原因如下:1 .虽然杨xx采用了“教钱变术”的欺骗方法来欺骗别人给杨xx更多的钱,但谭x并没有打算把钱给杨xx拿走。杨在用报纸装钱的时候,通过偷钱的方式获得了别人的财产,这完全符合盗窃的特点;2.虽然受害者tan xx自愿将钱交给杨xx,但目的是让杨xx为他兑换钱,并免费得到,而不是"自愿"将钱交给杨xx并让杨xx占有。杨获得的财产是杨秘密盗窃的结果,而不是谭处置财产的意图和行为。杨盗窃财物的行为谭并不知情,因此他并没有骗取财物,而是盗窃了财物,应判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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