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盗窃罪立案标准八种情况下,刑法对盗窃罪处罚的规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0 11:30:03浏览129次

刑法关于盗窃罪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盗窃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额盗窃;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通信代码或者明知是窃取、复制的通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解释:

一、概念和构成

它是指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秘密窃取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窃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体是公共或私人财产,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产。这里的“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财产本身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 (2)就财产的形式而言,它主要是有形的,但盗窃电、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无形财产也是盗窃,因为它既有经济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而且可以被人掌握和控制。 (3)人们可以控制和享受它。否则,即使它有经济价值并且不能被人控制,它也不能被视为盗窃意义上的财产,例如无线电波。但是,盗窃他人长途电话账号或者盗窃他人通信线路,造成较大损失的,也应当以盗窃论处。《刑法》第265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代码或明知故犯地使用被盗或复制的电信设备或设施,应根据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 (4)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本罪的客体,但可以与不动产分离而不丧失其原有价值的附加物,如盗窃房屋上的瓷砖、门窗、散落的树木、庄稼和生长在土地上的水果,仍然可以作为本罪的客体。如果数额很大,也应构成盗窃。(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盗窃特定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如盗窃枪支、官方文件、证件、印章等。应按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求

它表明犯罪人秘密窃取或多次窃取了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具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犯罪人秘密窃取公共和私人财产。

“秘密盗窃”是指通过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管理人主观上不会发现的手段,秘密窃取和带走财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秘密盗窃是指获取财物而不被发现并秘密进行。如果钱是秘密拿走的,但被盗的财产在被盗后被发现,然后被盗的财产被公开拿走,盗窃仍应界定。如果受害者使用欺骗来转移受害者的注意力,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财产,那么盗窃也应该被定义。其次,秘密盗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而不是其他人。即使被盗的财产被其他人发现,只要它被受害者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拿走,它仍然是盗窃。

秘密盗窃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刑法》第269条规定,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以隐瞒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公开抢劫其控制下的财产,直接伤害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看管人和保管人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产管理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通过秘密窃取财产的方式来夺取财产,从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另一方面,抢劫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直接从财产控制人手中夺取财产,从而表现出强制性、公开性和现场性的行为。当盗窃转化为抢劫时,应特别强调抢劫罪的“现场”性质,即当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个人胁迫手段时,受害人被抢劫或被迫在当地交出其财产。这两个动作在现场完成,通常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同时且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然而,对“现场”的理解不能太狭隘。虽然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持续一段时间,但它们不属于同一个地方。然而,总的来说,如果行为之间没有时间间隔,他们也应被视为当场获得财产。当然,仍然需要对具体案例的“现场性”进行深入分析。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