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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认定,如何解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省际冲突――犯罪地标准,抑或案件管辖地标准?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09:25:02浏览143次

[案例]

200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因在上海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王于2005年1月20日从河北省某地方盗窃了张的财物1500元。盗窃数额超过河北省确定的800元“大额”认定标准,但不符合上海市确定的2000元“大额”认定标准。

[争议]

在本案中,王是否应当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王是否应当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则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上海市盗窃罪的具体适用标准,对王一案进行定罪量刑,即王的盗窃罪数额不足以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犯罪地盗窃的具体适用标准对王定罪量刑,即王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某一犯罪嫌疑人,应根据犯罪发生地的具体数额标准而不是案件管辖地来确定刑法的适用规则。因此,应认定王有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即构成盗窃罪,依据的具体数额标准为盗窃罪发生地(河北省)。原因如下:

首先,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原则和罪刑兼容的角度来看,犯罪应当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理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然而,尽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稳定,但也存在一定的可变性,即同一行为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是不同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违法的一定内容是一定犯罪的界限。因此,对这一内容的衡量也是对犯罪程度的衡量。对于财产犯罪,这一衡量标准就是它的价值。”就盗窃而言,考虑到不同省市的收入水平和货币购买力的差异,经济落后地区的犯罪金额为1000元,这通常比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金额对受害者的生产和生活影响更大。因此,同一件1000元盗窃案在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发生在经济落后地区,其社会危害性可能已经达到了严惩的程度。然而,如果在经济发达地区实施,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因此,我国不同地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综上所述,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应实施的处罚应以犯罪地点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评估行为的属性。由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根据犯罪发生地的标准确定的,而法院是代表国家而不是某一地区调查被告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由于犯罪后具体管辖法院的不同,实在没有理由重新评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法治和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定罪量刑也应以犯罪现场的数额标准为依据。法治最重要的形式要求之一是法律应当明确,从而有助于限制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使人们能够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即使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地方审理,得到不同的结果,也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同一情况,尽可能避免同一案件。如果案件的定罪量刑是以案件管辖的具体数额标准为依据的,由于案件的管辖往往是不确定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可能,那么结果将是这样的:如果王是由河北省法院审判,他的盗窃行为将被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他被上海的法庭审判,他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盗窃。这意味着同一个人、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情况会因案件的不同管辖区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无法得到保证,法治和司法公正也无法得到体现。反之,如果定罪量刑以犯罪发生地为标准,那么由于犯罪发生地是固定的,不像案件发生地那样具有不确定性,无论哪个法院受理王的案件,其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同样评价,其结果也是一致的,符合法治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目的以及刑法的司法解释出发,定罪量刑也应以犯罪发生地的数额标准为依据。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是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管辖权制度,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实现,在很大程度上确立管辖权,应当考虑诉讼便利原则和准确及时打击犯罪的原则。《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刑法规定的数额范围内,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严重不平衡的情况,确定本辖区内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如果数额标准是统一的,恐怕会导致实际的不公正和被动的司法适用。但与此同时,如果同一案件由不同省份的法院按照该省确定的数额标准审理,受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规定的影响,刑法将变得不可预测和不确定,难以正确实施。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宗旨以及刑法的司法解释相冲突。相反,如果按照犯罪发生地的标准来定罪量刑,无疑会防止上述冲突,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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