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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体是什么,盗窃罪的侵权客体探讨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8 09:35:01浏览103次

摘要: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学者对盗窃他人个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被认定为盗窃。国内学术界对此有不同意见,引发了对盗窃罪客体的争论。

关键词:盗窃;对象。所有权;占有?

1国内学术纠纷?

1.1“所有权理论”?

“所有权理论”认为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刑法的一般表述。在谈到盗窃罪的客体时,马克思对盗伐林木行为的精辟论述已成为一部经典名著,“犯罪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侵犯林木作为物质,而在于侵犯林木的民族神经——所有权本身。”盗窃自己在他人监护下的财产并随后要求赔偿,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这实际上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的基本要求。因此,它应该作为盗窃来处罚。

(1)从犯罪客体来看,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所有权,即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是构成盗窃。被甲偷的车是自己的,而乙只有使用它的权利。显然,被告的盗窃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即使受害者因赔偿而受到损害,损失也不是赃物,而是赔偿。赔偿不是被告偷的东西。虽然赔偿的所有权和赃物的所有权在价值上是相当甚至相等的,但它们在权利的主体和客体上是完全不同的。

(2)从故意犯罪的形式来看,盗窃行为完成后不能成立。在甲偷了车后,乙告诉他他把车弄丢了。此时,如果A直接表明他已经把车偷了回来,就不会有损失,显然也不会构成盗窃。然而,根据前面的讨论,汽车盗窃无疑是完成了。事实上,这种说法把既遂后发生的事情作为“盗窃罪应受处罚”的前提,并有造成后果的嫌疑。

(3)从刑罚裁量的角度看,盗窃罪以“数额”为主要量刑依据。根据“所有权理论”的观点,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造成财产损失。实质上,它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盗窃的“数额”应该是对他人的赔偿,而不是赃物的价值。这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不一致。此外,被告盗窃的量刑完全由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决定,这实在难以解释。

1.2“占有理论”?

因为“所有权理论”的最大症结在于,这种行为并不侵犯所有权,而是被视为盗窃。相对而言,“占有理论”的观点自然是盗窃可以在不侵犯所有权的情况下构成。主要观点是:盗窃罪的法益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首先是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所有权(包括其物权和债权,其物权也包括占有,这是一种合法占有),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到适当状态的占有(这是一种事实占有,不同于合法占有)。当自己的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时,他人对财产的占有就是财产犯的合法权益。因此,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当然犯有盗窃罪。简而言之,占有也是盗窃罪的合法权益。虽然以前的案件没有侵犯所有权,但是侵犯了占有,所以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这种“占有理论”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可以有效打击犯罪。

当然,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这种行为被视为盗窃,也避免了“所有权理论”的尴尬。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自行取回汽车,然后告诉乙方汽车已被取回,其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应受到处罚。然而,根据“占有理论”,一个必然会被认定为盗窃。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理返还他人财产的情况。此时,“占有”无疑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到其应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业主必须将偷回财产的行为归类为盗窃,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一大负担,也是对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任务的一大负担,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是“占有理论”将使盗窃罪的主观化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我国传统的盗窃罪定义彻底瓦解。恐怕这不是持有“占有论”的学者所愿意看到的。

基于对中国刑法的理解和分析?

“法律的创造者是人,而不是上帝,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一项成就,把缺陷解释为没有缺陷是明智的。”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中国刑法的范围内,在不违背中国刑法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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