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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体是什么,盗窃罪的侵权客体探讨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8 09:35:01浏览103次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理论和占有理论之间的争论不能解决问题。在这方面,一些学者提出无罪开释这种行为,我认为这是有争议的。毕竟,这是一种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如果不加以打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轻微犯罪和不利的社会影响。事实上,在我国刑法的范围内,我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里,笔者同意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即盗窃罪的客体应该是实际的“占有本身”。事实上,占有总是处于某种状态。因此,法律保护的与其说是占有的事实,不如说是稳定的静态占有。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对合法财产的侵犯。对于非法占有,这种观点也可以解释。然而,有一点必须注意,对于非法占有,我们承认它是盗窃的对象,不是因为非法占有本身是一种合法权利,而是因为它代表了受法律规范的现有事实状态,任何人侵犯它都可能构成犯罪。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均构成盗窃。”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限制了盗窃罪成立的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需要任何新的理论,从刑法的本土资源出发,我们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本案中,甲方将其摩托车借给乙方使用,如果不再向乙方索赔,则私自收回。此时,甲方没有非法拥有摩托车的目的。虽然可能违反合同,但这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但是,当甲方将摩托车偷偷拿回来藏起来,并要求乙方赔偿时,甲方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摩托车,构成盗窃。

我国刑法采用非法占有理论。该理论认为,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首先表现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概括地说,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拥有的财产行使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非法”通常被认为是缺乏正当的理由和理由,不仅包括法律所禁止的,也包括一般社会概念所禁止的。“占有”通常只指占有的实际内容。盗窃犯只希望将他们的财产置于他们的实际控制之下,并为实际使用和处置创造条件。占有目的仅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追求,它决定了行为的方向,但它不是客观行为完成的标志。盗窃完成的标志只能使财产脱离原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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