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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09:50:04浏览156次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是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网络虚拟财产。

在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的定义之前,必须先界定“网络虚拟财产”(以下简称虚拟财产)的范围。虚拟财产分为广义虚拟财产和狭义虚拟财产。广义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具有真实交易价值或不具有交易价值并随时被持有人调用的所有专用数据。从目前的技术发展来看,它包括身份证账号、免费和收费电子邮件、QQ号码、网易泡泡币(用于购买免费短信)、虚拟货币、虚拟设备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这是指在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身份账号下记录的“宝物”、“宠物”、“武器”、“等级”和“片段”,通过各种方式存储在服务器上,玩家可以随时在游戏中调用、创建或添加数据和参数。

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网络虚拟空间并不限于网络游戏世界。因此,我们在本文中采用了广义的虚拟财产观。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应该是“虚拟的”,而不是真正的财产。它必须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并且在虚拟世界中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而不仅仅是现实世界的替代品。如当当、淘宝等网购货币,这些货币只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它没有虚拟财产,也不属于虚拟财产。另一个例子是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只是不动产的记录。即使记录不动产的数据库由于不可抗力而崩溃,不动产实际上并没有丢失,这些电子资金也不能成为虚拟财产。然而,对于QQ和电子邮件来说,虽然它们类似于真实的邮箱和信件,但它们的功能远不及真实的邮箱和信件,例如包括在线相册、在线硬盘、虚拟空间等。因此,我们认为QQ和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虚拟财产。根据获取方式的不同,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或论坛的高级账号、号码更好的QQ号码和电子邮件等。通过持续的网络社区活动,网络用户可以提升自己在网络社区中的地位,从而在网络虚拟社区中拥有更大范围的自由和权威。这种虚拟财产可以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处免费申请或付费获得,如QQ号码、早期的五位和六位QQ号码等,这些都不是通过补偿的方式获得的,而是被互联网用户所追求的,因为这些资源满足了互联网用户的某些需求或代表了某个较高的水平,从而导致了实际的买卖行为。但是,九位数或十位数的QQ号码需要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处付费获得。

第二类是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行和销售的虚拟货币,用于在线消费,如游戏点数。这种虚拟财产通常需要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处购买。

第三类是网络用户在享受一定的网络服务时,按照既定规则获得的“财产”,如网络游戏设置中的物品、设备、宠物或他人的网络虚拟货币,从而成为自己的虚拟财产。这种虚拟财产通常由游戏中的玩家“实践”,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其他玩家购买。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窃取他人的虚拟财产并出售;另一种是窃取他人的虚拟财产供自己使用。虚拟财产和现实世界这两种行为是相互作用的。盗窃受害人的虚拟财产实际上相当于盗窃他人的不动产。虚拟财产只是真实经济价值的一种表现。虚拟财产已经具有现实世界财产的性质。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应被认定为盗窃。这里的一个问题是价格的计算。该行为有两种价格,一种是受害者的购买价格,另一种是行为人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细节将在下面进一步讨论。

在后一种情况下,犯罪者窃取了他人的虚拟财产,没有出售,而是留给自己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很难确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问题解释》)。该解释规定,任何人盗窃、出售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有汽车,应被归类为盗窃。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人没有归还虚拟财产,也不想在将来归还,那么那些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并为自己保留虚拟财产的人也应被认定为盗窃。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而行为人窃取他人的虚拟财产只是为了娱乐目的或其他恶意目的,如报复,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使用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被普遍认定为盗窃。《盗窃问题解释》规定,多次偷车取乐并弃车,严重扰乱工作和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取乐,偶尔非法驾驶汽车,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视为犯罪,责令赔偿损失。在这里,《盗窃问题解释》也没有认定上述两种行为为盗窃,原因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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