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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谎称购烟以假换真应构成盗窃罪吗?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09:55:02浏览147次

情况

2007年10月21日,张进和顾娇拿着假黄南京香烟,告诉他们的老板在江苏省淮安市一个居民区的小超市里买一支。老板把烟递给张进,顾娇也给苏烟打了电话。张进接过老板的黄南京香烟,放进包里,放在柜台上,转身去接苏烟。后来,张进、顾蛟和老板讨价还价,因为价格太高而拒绝购买。同年10月至12月,张进、顾蛟利用上述方法实施了13起犯罪,从“换包”中获得价值3200元的香烟。

差异

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件构成欺诈。原因是两名被告以假乱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受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被告,构成欺诈。

第二种意见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盗窃罪下定义。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应构成盗窃。具体原因如下:

受害者把香烟给了被告,只是让被告检查和选择,以便他决定是否购买。免费给被告香烟不是一种处罚。在这一阶段,无论香烟是在他手中还是在柜台上被检查,香烟仍然在受害者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并且没有转移拥有权。被告利用受害者的机会将假的换成真正的“转移包裹”。对被告来说,这是一次秘密盗窃,而不是受害人对被告财产的“自愿”占有。

被告声称,购买香烟和以假乱真可被视为虚构事实,并向自然隐瞒真相。然而,这种虚假的欺骗并不是为了产生受害者相信事实真相并直接交出财产的错误理解,而是用来迷惑和扰乱受害者的注意力,让受害者主动配合窃取财产。这种欺骗根本不是欺诈。

从欺骗与占有财产的时间关系来看,欺诈是先实施欺骗,然后以欺骗为基础取得财产,即先欺骗后占有。然而,在本案中,谎称购买香烟的欺诈行为并没有导致受害者将香烟交给被告,而只是使财产更靠近被告,以便于偷窃。因此,最初的欺骗没有产生占有财产的效果。随后,被告利用意想不到的秘密实施了以假换真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这种行为的表象是被告先占有了真香烟,然后拿出假香烟来欺骗受害者。因此,从时间关系来看,是被告先占有了财产,然后欺骗了受害人,使受害人相信香烟还在,没有丢失,所以被告可以安全离开。因此,本案中欺骗与占有的关系不符合时间序列上的欺诈构成。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欺骗行为只促进了被告实施盗窃以及盗窃后安全撤离现场。这并没有导致受害人认为是真实的“自愿”移交财产。

对受害者财产的损害完全是由被告的秘密盗窃造成的。

因此,这种情况应该构成盗窃。

(作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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