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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论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19:40:06浏览86次

关键词:盗窃罪多重盗窃

:“多重盗窃”中的“盗窃”不应仅限于“公共场所的入室盗窃和扒窃”,还应包括其他形式的盗窃。关于“多次抢劫”的理解,有必要从自然观察的角度来理解形式,没有必要按照“多次抢劫”司法解释中的类似规定作出实质性解释。要理解累计盗窃数额的“多重盗窃”,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为基础,从保护法律利益、维护正常财产秩序的角度,进行合理、适当的处理。

现行刑法第264条明确将“多次盗窃”与“大量”盗窃公私财产并列为盗窃的构成要件。

然而,“多次”是什么意思?“多次盗窃”中的“盗窃”与盗窃“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中的“盗窃”相同吗?两者都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第《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一年内在公共场所盗窃或扒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第5 (12)条还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应依法起诉,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如果前一次盗窃发生在一年内,则应累计盗窃金额”,并解释“多次盗窃”的标准及其应用。

然而,争论并没有就此结束,上面的《解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如何识别“多次盗窃”中的“第二次”?“多重盗窃”是否仅指“入室盗窃”和“公共场所的扒窃”?同时,如何计算“多次盗窃”的累计金额?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新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从保护刑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一)“多重”理解

在理解《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重盗窃”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多重盗窃”?这本书不是问题,这可以从各种教科书中看到,无需详细讨论。 (1)从字面上看,盗窃是客观的。犯了两次盗窃的人是两次,他们的判断可以基于客观行为的数量。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第《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都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发生、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因素,客观地进行分析和认定”,并明确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如同时在同一地点抢劫多人或者基于同一犯罪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的意图,例如抢劫经过同一地点的许多人;或者在一个住宅建筑中几户连续入户抢劫的犯罪,一般应认定为“犯罪”,对“多次盗窃”的理解也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多次盗窃”中“次”的理解和判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的“时间”应根据同时发生的位置规则来确定。所谓同时性规则,是指行为人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实施连续犯罪时,只能实施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办公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由司法人员通过经验决定的。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并且犯罪地点相对集中,则可以认为是实施了一次犯罪。 (2)如果行为人在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了三名乘客的钱包,则应被视为偷了一次。如果犯罪人在同一天下午连续三次在不同的公共汽车上偷窃,应视为三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时间”是指在侵权能力范围内,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所有物体的单一侵略行为。 (3)根据这一观点,犯罪人偷了同一房间的财产,并在送回家后回到房间偷了财产。因为在前一次盗窃和随后的盗窃之间有一个时间间隔,所以它不是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栋建筑中连续闯入三栋住宅楼,因为每栋住宅楼都是独立的,与外界隔绝,不在同一个地方,所以不是"盗窃";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抢劫的行为需要拦截、威胁和搜查每辆车的财产。在后面拦截和抢劫的行为不取决于在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拦截车辆的每个行为都是独立的,而不是“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系列一贯的盗窃行为完全是基于一般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例如,在公共汽车上,嫌疑犯第一次扒窃了甲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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