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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界定盗窃罪与侵占罪?――从许霆案与梁丽案说起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6:45:03浏览93次

近年来,徐婷案、梁力案等一些案件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关注。这些案件都做了一个大蹦极,从生活到清白(梁力)或轻罪(徐婷)。人们的热烈讨论集中在几个方面:

罪与非罪

人们一直在问,为什么国家审计署审计那些热爱个人经济发展的政府高官,导致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的国家财政,即所有人的钱,成为问题资金。这些资金中有许多未经调查就被泄露,但实力较弱的徐婷和梁力已被查封。

人们仍然在问,从生活到无罪和轻罪,这么大的起伏,法律依据何在?这两起案件并不复杂,案情非常清楚,问题是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与法律规定的犯罪相比较。现代西方国家的一些法治原则,尤其是刑法中的法治原则,已经进入我国。直接的表现是它已经进入了刑法的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从未被发现,犯罪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刑法的谦抑性等。都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找到相应的成文规定。

问题是,为什么有些自称懂法律的人,或为老百姓掌握生死大权的官员,不守法,不依法对不应被判重罪或被判重罪的下层阶级任意判以重罪,同时却让掠夺人民的小偷逍遥法外?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一些自称或被称为法律专家或精英的人,例如一些作品,在评论这些下层人民遭受的酷刑时,抛弃了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这一罪行和那一罪行

在上述案例中,有些人的思维方式是在认定他们有罪后,找出他们犯了哪些罪行。这种思维方式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这也没关系。我们可以在调查阶段充分理解这一点,因为调查是一个质疑和证明的过程。首先,有一个假设,然后根据现有的线索发现新的线索。然而,在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情况并非如此。这时,思维方式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无罪推定。发送案例时,应该首先发现缺陷。如果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中能够发现新的证据,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进行起诉和判决。如果找不到新的证据,也就是说,对有关地方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解释,那么“犯罪嫌疑人将永远找不到”,并将无条件释放。

盗窃、贪污和不当得利

无论是在刑法的规定中,还是在大学刑法的教科书中,这两种罪行都不是问题,也不能混淆。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不明确?比如案和梁立案,就有这样的争议。

此外,一些人将贪污罪的争议扩大到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事实上,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也是明确的,不能随意混淆。

人们喜欢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来分析案件,尤其是徐婷案和梁力案。在这里,让我们忽略共同点,只关注要点。

与贪污罪相比,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定性规定:采取秘密措施将财产从所有者的控制转移到自己的控制。如果我们公开“拿”走,那就是抢劫;如果我们用暴力公开“拿走”,那就是抢劫。显然,徐婷和梁力的行为都不符合这一特点。而且,这种理解,首先是法律的规定。 第二,教科书有这样的解释。 第三,全国各地的老百姓也有这种基于直觉的认识,这说明盗窃罪的立法来源于群众,走向群众。

与盗窃罪相比,侵占罪的要点是: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绝返还。许多著名专家曾认为徐婷、梁力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他们忘记了,徐婷、梁力不是还他们吗?或者拒绝归还是贪污罪。如果不拒绝归还,公安人员将移交该财产

与侵占罪相比,不当得利的主要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在失去法律依据后,被认定为因给他人造成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毫无疑问,徐婷和梁理都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

司法蹦极:从生活到无罪和轻罪

什么是盗窃本质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司法调查人员和一些法律专家不这么认为,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大肆宣传徐婷和梁力犯了盗窃罪。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对司法机关处理这两起案件的方式提出了质疑,从无期徒刑到无罪或轻罪,这是一个惊人的飞跃,并提出了许多问题。当然,专家也抵制中国公众。

他们经常口头表达的意思是其他人不懂法律。事实上,他们认为这与法律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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