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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共设施罪,偷共享单车构成盗窃公共设施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21:55:07浏览69次

一、案情

去年11月,一家自行车共享公司的自行车报警系统收到一个报警信号,表明一辆自行车被非法移动,工作人员证实有一辆汽车丢失。根据自行车的全球定位系统,经过几天的搜索,工作人员发现自行车位于一个租来的房间。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在租来的房子里发现了5辆被盗的共用自行车。

租房的房客李某解释说,他通常会在一所大学门口摆摊做小生意。一天清晨,当他准备关门的时候,他发现边上停着一辆没有上锁的黄色自行车,所以他想把它当成自己的车,用一辆货车把它带回租来的房子。李某说,他经常看到大学生骑这样的黄色小汽车,并知道他们是公共自行车。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可以解锁并赶走它们。途中会有费用。不骑马的时候,他可以随便停在路边。这次李某很幸运,他的车被偷了。他五次拥有共享自行车,包括四辆黄色自行车和一辆黑色自行车。

二、说法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这五辆自行车的总价值为3434元。检察官认为共用自行车是一种公共设施。李某明知自行车是公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五辆自行车,数额较大。

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

三、盗窃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要内容: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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