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08:25:04浏览99次
非法进入他人的网络账户,从他人账户转移价值5000元以上的网络硬币,在网络游戏中将这些硬币兑换成金锭或金币,然后通过淘宝网转售获利。近日,永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永安市首例“网络盗窃”案件一审宣判。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林在一个网络游戏中做商人,倒卖游戏中的一些玩家设备,并通过自己在淘宝上的网店赚钱。自2011年9月以来,林已多次将某在线客户的身份和密码从某店主处“小猫”处分发出去,然后用密码登录这些账号,并将这些账号中价值5,717.88元的“起始货币”充值到与“起点”联合运营的网络游戏中。然后通过网络游戏的相应角色,将“起始货币”转换成相应游戏角色的金元宝或金币,在淘宝网上开的网店出售,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
法外解读
解读一:网络账户中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在法律上尚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
解读二: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认证。公民的财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而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券、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设备等。虚拟财产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是有价值的。从财产的法律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网上财产的获取通常要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不动产的支付和市场交易。网上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不动产的基本特征。目前,鉴定财产价值有两种方法。一是市场比较法。前提是市场上有可以比较的东西,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比较获得。一种是成本法,它根据所有者为获得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来评估财产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的价格认证可以通过第二种方法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