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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一女子出狱后不思悔改11天盗窃16次获刑2年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09:55:02浏览100次

浙江人陆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出狱后,他仍然沉溺于安逸和邪恶的工作。他在11天内连续16次盗窃奉节,共盗窃他人财物和现金,总价值超过5万元。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11天盗窃16次

陆某现年35岁,汉族,女,文化学士,现失业于浙江省余姚市某街道。2011年8月5日,他因盗窃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服刑期满后,陆某仍不痛不痒,拒不悔改。他因盗窃于今年二月逃到奉节县。

2015年2月6日至2月16日,他在奉节县的手机店、餐厅、服装店、诊所、鞋店、化妆店、火锅店等地偷了16次,偷了他人的现金和银行卡、医疗保险卡、购物卡、钻戒、手镯、项链、苹果6手机、钱包、手袋等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54159元和港币1000元。

犯盗窃罪获刑2年

因涉嫌盗窃,2015年2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案发后,陆某已将赃款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被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陆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4159元和港币1000元。数额相对较大。

他的行为构成盗窃,应该受到惩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情节、性质、供述和悔改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奉节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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