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09:55:02浏览100次
浙江人陆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天盗窃16次
陆某现年35岁,汉族,女,文化学士,现失业于浙江省余姚市某街道。2011年8月5日,他因盗窃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服刑期满后,陆某仍不痛不痒,拒不悔改。他因盗窃于今年二月逃到奉节县。
犯盗窃罪获刑2年
因涉嫌盗窃,2015年2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案发后,陆某已将赃款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被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陆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4159元和港币1000元。数额相对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