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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婬罪司法解释,偷盗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09:40:05浏览95次

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以下是对法网内容的简要介绍,希望能给你一些帮助。

 一、偷盗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为非法拥有大量或多次公共或私人财产、入室盗窃、使用致命武器盗窃、扒窃公共或私人财产而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盗窃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悠久。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权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来说,它指的是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加物可以与不动产分开。例如,田里的庄稼、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的门窗等等。也可能是这种犯罪的对象。此外,电力和天然气等能源也可能成为这一犯罪的目标。

二、偷盗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盗窃案件审判中法律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盗窃。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巨额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应定罪处罚。

(3)被盗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电、煤气、天然气等。

(4)盗窃家庭或近亲的财产一般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与社会上所犯的不同。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销售、出租、自用、转让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的标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大”:

(a)个人盗窃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或以上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是“较大的”。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千元至2万元之间的占卜,视为“巨款”。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分别确定本地区实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标准。

第四条一年内三次以上在家中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赃物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赃物的价格应当由赃物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犯罪时同类物品在当地的价格,按照下列计价方式,分别以人民币计价:

1.流通商品以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计算;属于国家价格的,按国家价格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最高指导价计算。

2.对于生产现场的产品,应按第2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成品。半成品根据成品的价格进行转换。

3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但犯罪时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

4 .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中同类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8.不属于三类以上的普通文物,包括古玩和古书画,应当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格或者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

9.以营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照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安装费和移动电话接入费计算。赃物的销售金额高于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上网费的,按照赃物的销售金额计算盗窃金额。手机上出售的赃物数量是通过减去裸机的成本计算出来的。

10明知是用于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合法用户缴纳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如无法直接确认被盗金额,则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并被复制后的月支付金额减去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如果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和设施少于6个月,计算应以实际使用的每月平均电话费为基础。

11.盗窃后使用他人通信线路的,盗窃数额按照本条第(十)项的规定计算。如果您使用他人的电信代码号码供自己使用,则盗窃金额应根据本项目第9项和第10项中规定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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