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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20:25:03浏览116次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盗窃作为一种对金钱的犯罪,侵犯了一个单一的对象。如果是未遂,即被害人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理论,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准确认定盗窃既遂和未遂在刑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认真研究。

关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有很多理论,包括接触理论、转移或隐藏理论、失控理论、控制理论、失控加控制理论,这些理论表明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主要有失控理论和实践界公认的控制理论。从法律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失控理论是基于财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已经失去对财产的占有和控制。任何导致物主实际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盗窃都被认为是既遂盗窃,否则就是未遂盗窃。控制理论是建立在犯罪成功与否的基础上的。它认为,标准应该是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如果参与者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该属性,则它被完成,否则它被尝试。在正常情况下,当所有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时,行为者也相应地获得对财产的控制。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所有者失去对财产的占有或控制并不一定意味着窃贼的实际占有或控制(例如,犯罪者在晚上翻墙进入工厂大院,偷了一辆汽车,并把它扔出工厂大院的墙外,只是在晚上被行人看见并捡起来。当肇事者翻过墙时,找不到汽车行李箱。因此,不可能一概而论哪个更科学,而是说每个都有它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不同案例的情况非常不同。鉴于盗窃对象、盗窃手段、行为人与物主的关系以及盗窃发生时的不同环境和条件等各种复杂因素,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在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下,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准确认定每一个案件。

笔者认为,为了准确认定盗窃既遂和未遂,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到被害人对财产的控制范围是从空间范围划定一个界限,如果财产从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内被盗,则应予以实现,否则将予以未遂。

1.如果工厂的财产被盗,工厂的正确范围是整个工厂区,即在工厂区的围墙内;如果是入室盗窃,户主住在公寓里,他的权利范围在房子的门内。将财产带出门外是一项完整的成就。农村家庭通常有墙和门,户主的权利在墙和门内。

2、如果是商店里的盗窃,应该区分是柜台销售还是超市销售。柜台销售商品的所有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柜台。如果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取货,但是在这个区域有一条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员为界)。如果货物已经被带出警戒线(没有走出店门),犯罪者可被视为控制了被盗财产。如果盗窃发生在商店非营业时间,商店要么关门,要么有人看守。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财产被带出商店时,该人才能被视为不受商店控制。

3.如果扒窃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主人对财产的控制权就是他的口袋或他随身携带的包。

如果演员从主人的口袋、包或袋子里偷了财产,他认为这超出了主人的控制。

4、如果是在运输途中盗窃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是从运输工具中分离出来的。

如果运输中的货物从车厢或货运列车上掉落,它们可以被认为超出了所有者的控制范围,并由行为者控制。在被拦截的运输工具中发生盗窃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在现场监视和看守,则在犯罪人被认为实际控制了财产之前,监视和看守的范围将被盗。如果

1、盗窃证券。证券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匿名的,不报告损失,比如国库券和未注册的股票。其特征是债务人只负责向证券持有人支付债务,即“承认证券但不承认人”。这种证券的性质接近金钱,盗窃证券意味着非法占有证券上记录的财产数量。因此,这种证券的盗窃就完成了。 第二种可转让证券是登记挂失的证券,如银行存单、汇票、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征是债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支付义务,即“承认证券,承认人”。在行为人窃取了这些证券之后,并不意味着他对证券中记录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参与者仍然需要冒充所有者来收回财产,并且当他在冒充期间或在冒充之前被发现时,证券已经在冒充之前被报告丢失或被捕获,等等。都构成一种企图。只有当行为人窃取了有价证券,然后顺利提取了有价证券中记录的财产,这才构成一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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