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20:10:03浏览125次
广西来宾市新城县“80”事件后,满兰牟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2014年12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兰某赶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老龙山路口奥拉拉便利酒店对面黄某经营的丽江桂林米粉店门口。他用脚打破米线店的玻璃门,进入店内,用菜刀撬开收银机的抽屉。店内抽屉内有2部三星GT-S5660手机(总价值360元)、1部诺基亚1010手机(总价值60元)、30余元现金被盗,还有1台JL-320电子收银机(总价值290元)、1个玉镯、12罐红牛饮料、10余元收银机。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失窃的玉镯、诺基亚手机、三星手机、收银机、红牛饮料及12元人民币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黄。
经查,被告人兰牟某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2年1月20日被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750元,已达到较大数额的50%。此外,他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他的行为构成盗窃。我特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