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两次盗窃数额是否累计刑事审判,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07:40:06浏览148次

两次盗窃同一财产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2004年8月6日,王某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5000多元)。8月12日,王因骑摩托车闯红灯被交警拦下。交警发现王没有驾驶证,扣留了摩托车。

8月15日,王趁看守所管理人员不注意,将车偷了回来。 第二天,王被公安机关抓获。

不同意见:王的行为无疑构成盗窃罪,但对于盗窃罪数额的计算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的盗窃行为应累计计算。原因是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每次盗窃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行为。对于惯犯,盗窃数额应累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的盗窃罪不应累加,其二次盗窃罪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点评:笔者认为王的盗窃行为不应累计计算。

首先,盗窃的数额应该根据受害者损失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计算。从本质上讲,盗窃是一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盗窃的客体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被盗的摩托车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受害者财产所有权损失的大小只能由体现其财产所有权的摩托车的实际价值决定。本案中,犯罪人王某两次盗窃同一辆摩托车。他的重复盗窃只是对同一犯罪客体的重复侵害,这表明行为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意,但重复盗窃并没有扩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在确定盗窃数额时,不能累计计算,只能根据受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王某的二次盗窃应作为量刑情节。

其次,盗窃数额的累计计算应有一定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2款中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的,应当累计盗窃数额。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累计盗窃数额有其适用条件,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不相同或者虽然被害人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应累计计算,犯罪分子盗窃的数额也应累计计算。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是针对同一受害者的同一目标实施的,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并没有因多次盗窃而扩大,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的非累计计算不违反不虐待犯罪分子的立法宗旨,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