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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数额如何认定,怎么认定盗窃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16:30:04浏览74次

为了正确认定盗窃罪,我们需要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小偷小摸、因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或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而没有或很少分发赃物的人,不得视为盗窃罪。如有必要,主管当局可实施适当的处罚。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财产的行为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区分开来。

《解释》规定,此类案件一般不能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在社会上犯罪的人。

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犯罪。

1、名16岁以下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2、全额退还赃物或赔偿;

3、人自愿投降;

4、人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并且没有分享或收到较少的赃物;

5、其他危害不大的轻微案件。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理论、转移理论、隐匿理论、失控理论、控制理论、失控加控制理论。“失控加控制”的说法是指当受害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当犯罪者控制了被盗财产时,盗窃就完成了。受害者的失控和行为者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受害者失去控制意味着对行为者的控制。

然而,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缺乏统一性,即受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没有控制财产,这也应被视为既遂盗窃,因为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而既遂盗窃与未遂盗窃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就盗窃而言,伤害的程度不是犯罪者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受害者是否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因此,即使犯罪人不控制财产,只要受害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盗窃将被确定为已完成,没有理由像企图那样惩罚它。

火车把其他人的东西扔到一条偏僻的轨道上,并计划在下车后把它们拿回来。另一个例子是,犯罪人将别人放在浴室里的金戒指藏在一个隐蔽的地方,目的是非法占有,打算将来拿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出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财产,但因为受害者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也应被视为已完成的盗窃,而不是企图盗窃。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盗窃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形状、体积和大小、受害人对财产的占有以及行为人的盗窃模式来判断。在入店行窃的情况下,对于小的财产,当犯罪者把财产放在他的胳膊下,放在他的口袋里,藏在他的胳膊里时,就完成了。然而,就大型财产而言,只有当财产搬出商店时,才能认为它已经完成。另一个例子是工厂的财产盗窃。如果任何人可以进入或离开工厂,它将在财产从原来的仓库或车间搬出时完成。如果工厂的入口和出口非常严格,而且出口门必须经过检查,那么只有财产可以搬出大门。另一个例子是间接盗窃。如果被使用的人控制财产,即使使用财产的人不控制财产,也应视为完成。

因此,认为行为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是实现的标准的观点过于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忽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人们过分强调盗窃的形式,但盗窃的本质却被贬低了。

寻找一个小版本的法国公开赛,我会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盗窃识别的相关内容。对于那些小偷小摸、因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或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而没有或几乎没有赃物的人,他们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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