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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盗窃罪怎么判,盗取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构成盗窃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15:30:04浏览113次

一、案情

王某刚刚硕士毕业,在金城江地区的一家电器公司实习。他前途光明,学历高,收入高,但他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6年3月,王某在网上赌博连续输了3万元。不情愿的王某又从朋友、同事和亲戚那里借了2万元,希望再来一场“打架”。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一切都失去了。此时,王某已累计欠款6万余元。债务越积越多,工作的工资也无法支付。当他担心如何偿还债务时,他想到了支付宝盗窃。

2016年4月12日,王照常到公司工作。休息时,他发现同事黄没有人照看他的包。他认为自己因嗜赌而负债累累,想通过偷黄的钱来弥补自己的赌债。因此,当黄低头做了些什么的时候,他偷偷地打开黄的钱包,悄悄地记下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黄对整个过程一无所知,王的盗窃之心更大了。

当天下午,王以办事为名,借用了黄的手机,用黄的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新注册的支付宝,捆绑了黄的银行卡。随后,王立即通过支付宝将绑定银行卡上的钱转账至其支付宝账户。通过“聪明”的手段,黄一共偷了3650元。

二、罪行败露遭质问 无力偿还难退赃

“我想不到王某会这样。我再也不能相信他说的话了,所以我决定报警。”黄在汇报案情时表示。

2016年4月13日,黄去银行取钱时,发现他的几张银行卡“余额不足”。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她卡上的钱是4月12日通过手机银行或支付宝转账的。黄觉得很奇怪,他的银行卡没有绑定手机银行和支付宝,后来想起王4月12日向他借手机。回到公司后,黄质问王是否偷了他银行卡里的3000多元钱。起初,王并不承认。在黄的一再追问下,王终于承认了偷钱的事实。王答应分期付款3650元,但黄最终决定报警,因为王的赌博习惯。

同年4月14日,王因涉嫌盗窃被河池市公安局分局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价值3654元。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盗窃。被告人王某因赌博盗窃,应当从重处罚。被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一种供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他的家人可以给他全额赔偿,并获得受害者的理解。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五六懂法网小编提醒

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方式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同时,它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受害者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的机会。然后,以借用手机为由,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被新注册了受害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害人的银行卡被捆绑。然后,绑定银行卡中的钱被立即转移到准备好的账户。因此,一个人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重要物品和信息。如果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发生异常交易,应立即联系开证行。如有必要,可以申请紧急账户冻结或挂失。如果手机意外被盗,应立即修改支付宝账户密码,并释放绑定的银行卡。最后,如果确定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中的钱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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