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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债权抵债是否有效,拿走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构成盗窃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21:30:04浏览64次

拿债务人的钱来还债是否构成盗窃

案例介绍:胡银水欠王长江1万元。经过法院调解,胡颖在2003年7月10日之前还清了欠款。履行期限届满后,胡没有主动清偿债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反复执行之后,没有任何效果。2003年12月17日中午,王路过住处时,进入家向胡要钱,但当王进屋时,发现屋里空无一人。王来到胡的卧室,用抹子撬开了一个抽屉。他发现里面有7000元,就把它全拿走了。当王回到家中,他打电话给法院的行政人员和胡银水的情况,并说,他会用这笔钱来支付债务。后一家检察院以盗窃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散度: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描述王长江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长江构成盗窃。主要原因如下:1 .王趁人不在的时候在阴水的家里偷偷偷东西。2.王客观上非法占有胡的7000元,数额巨大。

3.王与胡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如果王发现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只能向法院报告,并由法院执行人员予以拘留。他不能通过秘密盗窃非法占有它。

第二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对:的评论

提交人同意后一种意见,主要原因如下:

1.为了构成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方面,王长江采取这种策略,只是在法院一再追索和执行不成功之后,才从胡银水那里偷了7000元。然而,它立即给胡和法院的行政人员发了电报,解释说这笔钱是用来偿还胡的债务的。

王及时打电话说明盗窃后的情况,足以证明王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且盗窃数额不超过其债权数额。

2.盗窃的对象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盗窃会给受害者(物主)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胡欠王1万元,未给任何钱。胡在法律上有义务支付王。王某偷的钱用于赔偿胡某的债务后,胡某的债务减为3000元。给胡某,即王某已归还7000元。王某的盗窃行为没有给胡某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侵犯胡某的财产所有权,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当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这并不意味着其具有合法性。相反,它的非法性是确定的,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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