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07:20:04浏览99次
一.案件
2006年6月5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饶、驾驶一辆机动车到北京铁路局货场,到候车列车上,偷走列车前后10辆车的47只制动蹄(价值1700余元)。赃物被转移时被公安人员扣押了。公安机关将所有赃物追回并返还被盗单位。
二。判断结果
被告饶谋、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拆除铁路车辆上使用的闸瓦,严重影响列车制动效率。他们的行为足以造成翻车和毁坏列车的危险,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应该受到惩罚。
三。争议与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破坏车辆罪。
中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将所有犯罪分为十类,并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在每一类中设定不同的罪名。因此,犯罪客体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准。犯罪客体可以通过某些犯罪客体来表达。
铁路车辆制动蹄是保证列车正常运行的必要部件。火车的制动力是由车轮和制动蹄之间的摩擦产生的。整个列车由多节车厢组成,每节车厢有四个车轮,每个车轮有两个制动蹄。铁道部的技术规范规定,整个列车的封闭车厢必须控制在6%以下(即失去制动力的车辆)。如果数字高于此,列车将导致制动力下降并导致重大事故。本案中,被告从组装好的列车上卸下48只制动蹄,这将导致至少6节车厢失去制动力,完全超出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许可范围。 第二被告盗窃火车制动蹄危及公共安全。
本案的犯罪客体是运行中的铁路车辆的闸瓦,所体现的客体不是一般的犯罪客体。在用列车制动蹄被盗也体现了产权,但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铁路运营中相应的公共安全。本案被告在用列车的闸瓦被拆被盗,是保证列车正常运行的必要设备之一,关系到铁路运营的安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被盗闸瓦的数量和铁道部的技术规范,出具了证明,确认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整列列车的制动效率,威胁到行车安全,足以危及列车的倾覆。被告移动和盗窃列车制动蹄,构成盗窃和破坏交通工具罪。这是想象竞合犯。被告将被处以重罪,并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只能针对使用中的列车。在列车停车修理期间,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准备和检查。如果发现制动蹄缺失,必须将其完全安装,并在检查后才能投入运行。因此,是否是在用车辆是区分盗窃与破坏车辆罪的关键。盗窃不是火车制动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