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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哪个严重,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争议案例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10:40:04浏览121次

有争议的问题:构成信用卡欺诈还是盗窃?

基本事实:

2010年5月,被告姚东来和刘萍事先有预谋。姚东来假装是医院的负责人,刘萍假装是姚东来的姐夫。理由是他在找一家印刷厂打印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文件,他在等着骗取南通一家印刷厂的钱。姚东来指使申请一张假身份证,身份证上有他的照片和陆的身份信息。6月4日上午,姚东来指示用假身份证办理陆账户的银行卡和存折。在业务洽谈过程中,姚东来要求医院财务部在陆某的存折上支付40%或12万元作为首付和定金。姚东来还以抄陆的存折号存款为由,取得了陆的存折,并调换了两张存折。此后,被告姚东来、刘萍先后13次通过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11.99万元。

[评论]

提交人认为,该案件应被判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是由诈骗罪衍生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

盗窃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而秘密窃取他人拥有的大量财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否自愿将财产移交给被告,被告是否非法获得或秘密窃取财产是争议的焦点。

在本案中,首先,尽管受害人基于错误的理解自愿将钱存入被告控制的存折,但受害人不知道存折已被提前更换,并认为他只是在存折中存钱,这样做没有风险。主观上,他无意自愿向被告交付财产。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被替换的信用卡只是一张支付凭证。在受害者错误地将钱存入被替换的信用卡后,被告将不得不兑现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真正目的。从案情来看,被告最终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从卡上偷了钱,这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构成。 第三,虽然被告采用了大量的欺骗手段,但他获得了受害人的信任。然而,被告的虚构和隐瞒身份只是盗窃过程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被告在早期采取的欺骗手段都为最终的盗窃创造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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