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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处罚,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及其意义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08:45:03浏览71次

关键词:中止犯罪,减轻处罚,依法减轻责任,减轻刑事政策

根据不同的理解,对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的差异与分析路径、比较对象、违法与责任的评价对象、是侧重中止行为还是侧重自动性等问题密切相关。只有客观危害较轻(违法较少),主观危害较小(责任较少),所以在我国刑法中对缓刑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依据仍无法充分说明。缓刑犯的减刑、免刑主要是诱导犯罪分子及时消除犯罪既遂的危险,以挽救和保护利益的刑事政策的产物。根据刑事政策,将对中止犯的构成要件作出新的理解。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如果对缓刑犯没有造成损害,他应免受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应减轻处罚。”立法者的慷慨并非不言而喻,需要加以解释。[ (1)]在这方面研究的是对缓刑犯减刑的依据,或缓刑犯的法律特征。[ (2)]中止犯的免除依据是中止犯理论中的首要问题,因为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会因对免除依据的理解而有所不同。[3]]因此,缓刑犯的减刑依据问题是各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有许多理论,今天学术界仍在讨论。

然而,长期以来,缓刑犯的减刑依据问题在我国似乎并不存在,因为学术界正在讨论“缓刑犯的刑事责任”这一部分,三言两语地解释缓刑犯减刑的理由。直到**近,学术界才开始关注这个问题。[[4]]为了准确理解《刑法》第24条,合理把握中止犯的规定,本文将探讨我国中止犯减刑的依据,揭示其对中止犯构成要件的影响。

首先,讨论中止处罚必须明确界定的几个先决条件

(1)基本路径:如何分析缓刑犯减免的依据?

从哪里着手分析中止处罚的依据,首先涉及到路径选择问题。总结中外刑法,分析减刑、免刑依据的基本方法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解释,即为了给罪犯欢迎浪子回头打一座金桥,刑法规定缓刑犯应当减刑、免刑,或者说缓刑犯是基于诱使罪犯放弃完成犯罪的政策目的而设立的。走这条道路的人认为,犯罪在中止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完全成立,所以不能从刑法的角度来解释对行为人的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只能用刑事政策来解释,这就是所谓的政策理论。二是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解释。人们认为,只有在犯罪论的框架下,才能清楚地解释缓刑犯的减刑依据,因而称之为法学理论。法学理论分为两个方向: **,侧重于客观方面,认为犯罪中止并不导致既遂结果,客观危害相对较轻(日本刑法中的意思是“减少违法性”),即减少违法性理论;其次,着眼于主观方面,认为中止犯是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经减少(日本刑法中表述为“减轻责任”),这就是减轻责任理论。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缓刑犯的减刑理由不能只从一个方面来解释”,[[5]]“对于缓刑犯从宽处理的理由,既可以从法律(包括违法性和责任性)的角度来考虑,也可以从刑事政策(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考虑;它不仅可以从行为的风险(包括客观和主观)来考察,还可以从惩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来考察,这可以充分揭示对缓刑犯从宽处理的依据。”[[6]]因此,学术界一直采用法律和政策两种方法来解释缓刑犯的减刑依据。正如总的声明明确指出的那样:“由于被中止的罪犯自愿放弃犯罪,这表明他的主观恶性大大减少;没有造成伤害,这意味着客观上没有对社会造成伤害,因此应该免除处罚。通过这样做,我们可以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从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7]]

日本学术界曾经反对政策理论和法律理论,但现在他们和我国持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政策理论和法律理论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中止犯的多重特征。因此,应当结合政策理论和法律理论来解释缓刑犯减刑的依据。这种观点被称为“组合论”,并已成为日本的主流理论。当然,由于侧重点的不同,组合理论可以细分为三种理论:一种是非法减少责任刑事政策的组合理论,另一种是减少责任刑事政策的组合理论,第三种是非法减少责任刑事政策的组合理论(这种理论也称为总和理论)。[[8]]如果用日本刑法理论来表述,中国的一般表述可以说是非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结合。

由此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在减少或免除缓刑犯的依据的研究路径上达成了共识。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研究途径吗?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中止犯减轻或免除处罚,[[9]]这种观点较为普遍。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一种犯罪(主犯与从犯、既遂与未遂)都应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看出,抽象地说,罪刑法定原则不足以体现中止犯的法律特征。如果是具体的,那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不能解释缓刑的基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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