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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认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4 20:48:02浏览147次

3月24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会收到浙江南方律师事务所朱祖飞律师的来信。信的内容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朱祖飞在信中说,《条例》与《宪法》、《民法通则》冲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他请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朱祖飞说,“全面赔偿原则”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包括全额赔偿。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也是现代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全面赔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基本民事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单独制定民事赔偿制度。《条例》的限额赔偿规定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冲突解决规则,当不同级别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上级的法律效果优于下级。只有当同一等级的法律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才适用。在医疗事故处理领域,《民法通则》和《条例》都是适用的法律形式,但在等级、地位和效力上有所不同。《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是宪法下最有效的法律之一。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排名比一般规律《民法通则》低,一定不能和《民法通则》冲突。

《条例》五个不合理点:

第一,没有“死亡赔偿金”。根据《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以下十一项和标准计算。十一项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

二、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根据《条例》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但没有“残疾护理费”的规定。

三、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患者伤残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精神伤害的慰问金金额太少了。

第四,民法的因果关系已经被自然科学的因果力所取代。《条例》第49条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态的关系。”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将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重大责任、轻微责任和轻微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损失金额的100%%、75%%、50%和25%%。

直接原因不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不是次要原因。法律因果关系不等于自然科学中的事实因果关系。《条例》直接用自然科学的因果力代替民法的因果关系,进一步以因果力的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完全违背民法原理。

五、伤残等级小。《条例》第47条规定:“在确

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则是指医疗事故的一级B至三级E的伤残等级。如果将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相比,伤残等级一般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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