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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无法进行,责任无法确定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4 21:09:02浏览117次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当倒置。但如果患者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无法进行,责任无法确定。应该怎么做?12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和被告均表示将服刑,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系被告医院职工。2007年5月30日,王因道路交通事故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王受伤后,在被告医院住院54天,但一直头痛发烧。根据医生的建议,他被转移到了更高一级的医院,但原因仍然没有找到。最后被转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他被诊断为颅内感染,具有伪阿利什边界,这在中国很少见。他需要服用一年的伏立康唑片才能看到疗效。王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清理伤口,造成颅内

感染,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67万元以上的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请求鉴定:该医院在本案涉及的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诊断行为与王感染阿利什波氏杆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拒绝配合。2009年8月21日,南昌市医学会发布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被告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不予配合,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法院推定被告医院履行了举证责任,王的申请没有根据,应予以驳回。但庭审中,经法院协调,被告医院同意赔偿王6万元,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支付原告王6万元;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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