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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雇佣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5 20:00:04浏览141次

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我们经常听到病人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太难了。我要去法院直接起诉人身伤害赔偿。”。那么两者是什么关系呢?“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当一个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有统一的原则-《民法通则》。同时,根据伤害原因的不同,法律也有一些单独的具体规定。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业事故。医疗事故也是如此。在遵守《民法通则》原则的同时,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细节。

那为什么有人提出“应该按照人身伤害赔偿起诉而不是医疗事故诉讼”呢?了解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历史很有必要。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国一直在应用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于历史原因,这部法律对医院有很大的保护。比如医疗事故不能在法院起诉,只能由卫生局认定处理;而且没有补偿,只有象征性的补偿;即使医院有过错,只要病人不是重度残疾,也没有赔偿。由于这些不合理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办案时先后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并进行了一些修改。对于医疗事故案件,患者可以根据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细分是否为医疗事故,而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原则进行判决。这样办理手续简单,责任容易认定,赔偿也多。这使得一个奇怪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现。如果同样的事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2002年国务院废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规定做了全面的调整,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患者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选择自己的治疗方法,及时公正的解决问题。

四、医疗事故的分类和责任

目前,医疗事故根据患者的身体损伤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第一至第三等级包括患者死亡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和功能障碍;四级是指不造成残疾,但有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2002年以前,目前的四级医疗事故不纳入医疗事故范围,而是归类为“医疗差错”。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两大变化与此有关。一是使各级医疗事故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的伤残等级相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二级医疗事故分为A、B、C、D等四个等级。对应四个伤残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另一种是“共担责任”。什么是责任?简单来说,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受患者的责任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在认定医疗事故时,根据医院过错的大小,确定医院是全责、主要责任、对等、次要还是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到医院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

5.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一家医院来说,发生医疗事故,首先面临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赔钱”。目前一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非常高,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对于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还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和

目前,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的差异很小。计算中有一些非常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一、任何层次的医疗事故都涉及到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用、患者误工费、护理人员陪护费用、患者伙食补贴、患者和护理人员交通费等;事故处理涉及的家属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一般按照事故处理前的账单计算。二是造成残疾的,需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家属生活费。这些是对未来必然发生的收入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早期补偿,按一定公式计算;三、这些都是为病人的死亡,还要支付家属的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都是赔偿病人死亡给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是按一定公式计算的。在计算出这些总数后,需要根据医院的责任程度乘以一个系数。举个例子,一次事故中所有赔偿项目之和为10万元。如果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折算系数为75%,那么医院需要赔偿7.5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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