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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试管婴儿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5 20:15:02浏览70次

原告的伤残生活补助费、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共25.5万元。

龙婚后未怀孕,在遂川某医院确诊为慢性盆腔炎,双侧输卵管伞端闭锁,继发不孕。2003年9月27日,医院对某患者进行了腹腔镜输卵管造口术及引流液手术。两天后,医院通知邹,他的双侧输卵管闭锁已经治愈。事后,在邹尚未怀孕的情况下,他于2004年至2006年在湖南和广州接受治疗,但仍未怀孕。2006年6月1日,龙某再次前往遂川某医院进行硬膜外麻醉下腹腔镜诊治,发现左侧输卵管缺失,长仅3.5 cm左右,无明显壶伞端,右侧输卵管梗阻无法疏通。

2007年7月6日,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医院第一次手术缺陷导致左侧输卵管部分脱落,属三级三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建议患者尽快采取试管婴儿措施。

同年10月,原告邹某向法院起诉一家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做试管婴儿费用共计37.1万元。

据江西省法

医学会鉴定,做试管婴儿的费用为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手术缺陷及医院其他失误,导致患者左输卵管部分缺失,造成功能损害,使不孕妇女无法自然受孕,应赔偿人工试管婴儿的医疗费用。并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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