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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6 10:30:05浏览110次

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时的赔偿责任认定

案情介绍:2005年1月15日,原告李因头晕、腰背无力,到被告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脾肾两虚。同年2月1日,原告因右眼视力逐渐下降2年,前往被告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同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办公室住院,确诊为非典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5月20日出院。2006年9月19日,原告左眼视力障碍20天,在被告医院经CT检查确诊为垂体腺瘤。同年9月26日,原告前往上海医院进行手术切除垂体瘤。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治疗垂体瘤的费用,双方发生纠纷。受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认为非典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院诊断成立,治疗合理,不存在违法医疗行为;非典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垂体瘤是两种并存的疾病,医疗行为与垂体瘤引起的视力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医生对患者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结论:本案不是医疗事故。因此,被告医院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裁定,被告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估]

本案涉及民事责任的认定,即医生的诊断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李治疗垂体腺瘤的费用应由医生承担吗?

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侵权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有人认为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实施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所以可以看出,《条例》是解决医疗事故的责任问题,是特殊规定意义上的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

医疗侵权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这反映了适用法律的双重性,不是法律适用依据的不统一,而是分工合作在适用范围上的体现。同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不以医疗事故来衡量,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如果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认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到被告门诊住院时,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医疗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经鉴定,原告非典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与垂体瘤为两种并存疾病,被告对原告非典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有效合理。因此,原告早期治疗非典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费用属于原告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诊治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视力下降不够重视,不建议原告及时做眼部检查,导致原告的垂体腺瘤未被及时确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他的行为与原告视神经萎缩导致失明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经医学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但被告对此仍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治疗垂体腺瘤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垂体腺瘤症状不明显,早期诊断困难,原告提供的病史不完整,应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医院仅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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