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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罚,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6 10:33:02浏览77次

医疗事故赔偿程序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作出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司法界认为,法院不应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证明是真实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经法院核实后方可受理。从公开、公平、保护患者的角度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当然不应该具有证据效力。患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他鉴定机构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再次鉴定。此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应作为赔偿的一个要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

因过错侵犯国家或者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医院在医疗上有过错,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数千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3条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赔偿金额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参照安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家属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费用。另外,人民法院的赔偿判决中有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界关注的问题。群众演员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或者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省教委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权的行为。侵犯公民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赔偿,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已被司法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们不再满足于省教委对产权和外部人的保护,更注重个人尊严的完整和内心世界的平静。精神损害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精神损害结果的主观性、抽象性和无形性,具体赔偿难以统一,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受害人造成数千万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认错的态度、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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